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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未入住的业主要不要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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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6 10: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由来】
    市民张某出于投资目的,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住宅,收房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由于张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缴,但张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因此,物业公司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庭审中张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张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张某理应缴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经法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张某当庭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放弃追究违约金的主张。那么,这物业费是否一定要缴纳呢?业主在哪些情况下是可以拒绝的呢?
    【律师点评】
    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叶青律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建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从业主收到房屋交付通知书发出的交房日期的下一个月开始付费。当完成房屋验收交房,即使业主不入住,也需缴纳物业费。但是,对于未入住的情况下,在物业费的缴纳上,全国各地具体实施过程中有所不同,缴纳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当然,缴纳物业费也不是绝对的。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业主基于正当理由,是可以抗辩物业服务企业要求缴纳物业费的主张。比如在下列情形下,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委会或业主认可的;2.超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的;3.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4.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供相应服务的前提下;5.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来源: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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