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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老板“入社清单”好
台州市中院睁着眼睛判(三)
“土地案”中柴老板提供的证据有一份1957年7月的“入社清单”(见附件),台州市中级法院就照抄不误地认定:“黄岩桔果办事处于1954年向原江区孝友乡联丰农业高级合作社狄仙友、王大申、王申桂、王菊清、王子云、王大道、郑道法等人的购置土地5.012亩。……证明黄岩桔果办事处分别于1952年、1954年购买涉案土地7.212亩的事实”。这样睁着眼睛照抄怎么可能符合事实呢?所以又演出了“路南土地移路北判”的奇案。
柴总提供的1957年7月“入社清单”中,明确写明王大申、王申桂土地1.734亩坐落在大树下柑桔加工场路南。而涉案土地是在路北。坐落地如此明白不在涉案土地内,台州中院为什么也认定是在涉案土地内呢?这有什么奇怪、柴代表提供的就是事实,省高院也是认定过的,“我们公章比省高院的公章小,我们中院好比儿子,省高院是父亲,父亲说过的话、做过的事,做儿子的不好说什么。”这是一位中院副院长对我们老百姓说的一段话,我们能理解这位好心的院长说出开导我们农民的心里话。我们农民就是想不通,果品公司买的1.734亩土地明明在路南。于1962年贯彻《六十条》时实行《四固定》给了大树下村第四、第十两个生产队,又于1982年实行承包土地时分别承包给毛官明、牟荣华等17户村民。现在这些村民将土地大部份都种上柑桔。每个村民都盖上了手指印。(见附件)这块1.734亩土地离“土地案”中涉案土地50米远,这么可以乱判呢?在我们农民眼里,法很大,中院高院用起法来真是法力无边;转眼一看权也大、钱更大。苦如我们农民无权无钱,九年官司场场场输,看到台州市政府有清官,看到了一点希望,但这太渺茫。我们也有信念,事实真相在,真理在。最后胜利的希望在!
黄岩大树下村
201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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