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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代表泡制假材料
台州法院假作真判(一)
今天开始我们将’’土地案’’的案情真相陆续公布于众.今天先讲一个向题.在“土地案”审判中,果品公司称,于1951年向陈大棠、陈小棠、陈和根购买土地2.2亩,于1957年2月送给昇丰农业社,提供了“入社清单”一份’’见附件’’。我们一直认为这是一份假证据,要求柴总提供“购地合同”,而一再遭拒绝。台州中院不顾事实,在判决书中认定“1952年黄岩桔果办事处向原澄江区孝友乡升丰农业高级合作社陈大棠、陈小棠、陈和根购置土地2.2亩”。这是错误的认定。
(1)陈大棠、陈小棠、陈和根(以下简称三陈)是罗家汇村村民,而升丰农业社是大树下村低级农业合作社,孝友乡不存在升丰高级农业社,“三陈”根本不是升丰农业社的社员。
(2)“三陈”在大树下村没有土地。我们于2009年就向黄岩区政府提供“三陈”在黄岩财政局保存的《土地存根》。档案中证明“三陈”在大树下村没有土地,黄岩区人民政府以“黄岩财政局可能漏登”为由加以否认。2013年我们再次向台州市复议办提出要求查阅《土地存根》,市办人员约同黄岩区人民政府和我们三方人员去黄岩区财政局实地查阅档案证实我们提供的事实。而黄岩区政府经办人拿出“三陈”中“二陈”的“土地房产证存根”,想以此证明“三陈”有土地在争议土地内。我们又去黄岩区政府档案馆查阅了“三陈”土地改革时保存下来的《土地房产证存根》,这更证明“三陈”土地全部坐落在罗家汇村,没有一丘田在大树下村和其他村庄。这在台州中院的判决书中对土地存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可以认定“三陈”在大树下村没有土地是不可能卖土地的。可以否认黄岩桔办在大树下村向“三陈”购买土地2.2亩的事实。
(3)“三陈”在大树下村2.2亩土地来说之说是假造的。黄岩区人民政府黄政土争字[2013]1号《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中认定“三陈”2.2亩土地来源为“孝友乡如字1图51#原系宗教用地(普济寺),51年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户,52年由黄岩桔果办事处购入;”这块土地原系宗教用地(普济寺),51年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户,52年由黄岩桔果办事处购入,’’这块土地原系宗教用地(普济寺),我们也认同,也有案可查。但对“51年土改时分给‘三陈’,52年由桔果办事处购入”是不存在的。据我们反复调查,这块宗教用地早在解放之前寺院倒了成为荒地,作农民放牛之用。解放后土改时作大树下村机动地保留,没有分给农民。在互助合作化运动时,大树下村王和尚互助组开始垦荒种地,人民公社化运动时,大树下大队划给第一、第二生产队耕种,实行四固定,固定给一队1.7亩,二队2.5亩。二队将旱地改造成水稻田,并在中间挑了一口水塘供灌溉之用。于62年之后划给大树下柑桔加工场使用。区政府认定土改时分给农民“三陈”是不可能的。“三陈”不可能在此处分有土地,第一、陈大塘、陈小塘、陈和根三人是罗家汇村村民,不是大树下村民,根据土地改革的规定,此三个罗家汇村民不可能从大树下村内分得土地。第二,土改档案中,陈大塘为富裕中农,陈小塘为贫农,陈和根为中农。按土改政策,陈小塘成份为贫农可以分土地,陈大塘和陈和根均不可能分得土地。这同前面讲过“三陈”的《土地房产证存根》没有一分田地在大树下村是一致的。
(4)土地坐落地点问题:1957年2月份“入社清单”中坐落地点为大树下港岸。我们查遍大树下村全村土改《土地房产证存根》找不到这个地址名称,在我们大树下村没有港岸的地名。黄岩区文件讲“孝友乡如字1图51号。”这也是黄岩区个别工作人员自编的地图号。我们在黄岩区档案馆找到的土改档案只有大树下如字1图1号、2号……51号等等,坐落地为大路头,罗家汇村如字1图51号,坐落地为罗家汇林头塘。唯独没有孝友乡如字1图。孝友乡有十几个村庄,有十几个村庄的如字1图,这同门牌号编制一样,每个村庄均有一区1号一样。用孝友乡如字1图来混淆真正坐落地是骗不了人的。台州市中院也四次将不存在的孝友乡如字1图写进判决书,这那有事实可言?
柴代表买土地都去换一个没有土地的主人,拿出这份连小学生也骗不去的证据却得到黄岩区政府和台州中院的认定。我们老百姓说,这是台州中院的奇判:“主人无土地,判决卖地真”。唯独台州市政府洪、卢自不知趣不予认同。所以柴代表气急了:你的权难道大于我的法吗?
大树下村委会
201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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