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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刚刚加入的志愿者阅读台州市黄岩区环保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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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09: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台州市黄岩区环保志愿者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台州市黄岩区环保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合法居民,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创建绿色家园,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台州市黄岩区环保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接受台州市黄岩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是环保局的有力助手,配合环保局的工作,开展好各种环保活动。
(一) 宣传环保知识,减少白色污染,倡导广大市民绿色消费;
(二) 提倡节能减排,培养节约粮食、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
(三)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山河水源,积极开展植树造林;
(四)认真学习《水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树林法》等法律,条例,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和素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内能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与本会联系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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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3:09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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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5:05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 中移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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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5:05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 中移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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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5 09:52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环保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可提名聘请名誉会长;
(十)参加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权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以后每届三年换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28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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