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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力击鱼事不小 非法捕捞要领刑 [打印本页]

作者: 黄岩百晓    时间: 2019-5-14 09:29
标题: 电力击鱼事不小 非法捕捞要领刑
想吃新鲜的鱼,有些人不是去市场购买,而是带着电捕工具去电鱼,没想到鱼没吃到,却“电”到了法网换来牢狱之灾。5月7日,笔者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今年以来共审理非法捕捞案9起12人。
苑某是河南人,韩某是安徽人,两人都在黄岩一家企业务工,平时比较聊得来。苑某有套几年前自己组装的电捕工具。4月7日,苑某跟韩某商议去抓些鱼打打牙祭,苑某说自己有电鱼“神器”,抓鱼比较容易,想到鲜美的鱼肉,两人心里都痒痒的。说干就干,当天上午,两个人带着“神器”出发,一同前往的还有韩某16岁的儿子小韩。
三个人一起来到江口街道台州市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附近,韩某怕电瓶车被人偷,就让小韩留在这里守车,他俩到河对岸电鱼。苑某背着电瓶和变频器,将电鱼竿伸入水中,按下开关开始电鱼,韩某则在一旁提着水桶等着装鱼入桶。大概半小时后,两人发现有民警过来,心里发慌撒腿就逃。人是逃走了,可没多久,韩某就接到警方电话,原来小韩被民警带回了警局。
当天下午,韩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现场查获电捕工具一套,还有两条淡水鱼,重0.05kg。后韩某、苑某与当地农业农村局达成《渔业资源赔偿磋商协议书》,并缴纳渔业资源赔偿款4000元。
4月3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捕捞案。庭审时,两名被告人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均无异议,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苑某相互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电力捕鱼方法,在公共淡水水域捕捞水产品,破坏水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韩某、苑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和拘役1个月。
“电力捕鱼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破坏性很强,严重影响到鱼类的繁殖和生存。”该院刑庭的李法官表示,“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以为电几条鱼事儿不大,殊不知已触碰法律底线。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国家的水产品资源,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今日黄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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