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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死人签字还有效”??????? [打印本页]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7-2 07:48
标题: “死人签字还有效”???????
7月4日上午9时,黄岩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一宗,“死人签字还有效”的其他行政行为争议一案,《(2012)台黄行初字第8号》请网友有便参加听听!
作者: ╭ァ_◆H◇    时间: 2012-7-2 08:59
{:1_316:}
作者: 傻女人    时间: 2012-7-2 09:30
{:1_316:}
作者: 79103457    时间: 2012-7-2 20:36
{:1_29:}
作者: slx331003    时间: 2012-7-2 21:14
{:1_316:}
作者: 枫宇    时间: 2012-7-2 21:15
{:1_29:}
作者: 台州许仙    时间: 2012-7-2 21:25
那一年的7月4号啊?年份都分不清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7-3 07:06
答7楼,今年,谢谢。
作者: 荭尘泪渔    时间: 2012-7-3 08:52

作者: 小紫妍    时间: 2012-7-3 12:26
{:1_29:}
作者: 用微笑带过    时间: 2012-7-3 19:14

作者: 阿__、斌    时间: 2012-7-3 20:43
{:1_316:}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7-4 05:05
依法维权,正义合法之举!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7-4 05:29
黄岩区司法局首次当被告。
作者: 荭尘泪渔    时间: 2012-7-4 08:42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7-5 05:20
本案昨天上午如期,在第一审判庭进行二次开庭审理。
黄岩法院行政庭庭长郏正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卫林、张建平组成合议庭主持审理。原告由退休干部张连初当代理人起诉,被告由司法局副局长张良法等2人出庭应诉。关心本案的各界人士,有50多人参加旁听。
昨天,因庭笔录记录不全,原告今天还在补正中。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7-6 07:30
直到下午五时,原告代理人才将16页《庭审笔录》补正结束。随后,原告代理人签下两点意见:1请书记员按开庭时,录音录像光盘内容,重新制作《庭审笔录》。2申请书记员必须依法回避。
作者: 心中的你    时间: 2012-7-6 09:36

作者: 心中的你    时间: 2012-7-6 09:38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7-8 10:57
“死人签字还有效”???????,庭审时原告代理人,指控被告一黄岩区司法局,使出:“6个提交,6个漏落”的很卑鄙和很下作的“烂招”。详见后续!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7-8 11:01
黄岩区司法局,使出:“6个提交,6个漏落”的很卑鄙和很下作的“烂招”。
第1招:
  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上,故意提交与本案无关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而故意漏落与其法定职责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7-8 11:06
黄岩区司法局,使出:“6个提交,6个漏落”的很卑鄙和很下作的“烂招”。
第2招:
  在司法鉴定上,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违反财政纪律,替诈骗人委托送检死人印章,而故意不把原告提供的<2011年11月17日章、郏合作制作的指路便条>,做笔迹司法鉴定,包庇××与郏××互相勾结的犯罪行为。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7-8 11:09
黄岩区司法局,使出:“6个提交,6个漏落”的很卑鄙和很下作的“烂招”。
第3招:
  在公证文书提交上,故意违反证据规定,仅出示2003年1月19日和2003年1月21日作的,浙黄证字无号的二件废件应付。而故意隐匿本案相关的《2003年1月19日》、《2003年1月21日》、《2005年11月29日》、《2009年8月7日》、《2009年9月16日》的五件公证档案: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7-8 11:23
黄岩区司法局,使出:“6个提交,6个漏落”的很卑鄙和很下作的“烂招”。
第4招:
  在履行法定职责上,故意不责令永宁公证处,对郏某用千元收买×××,在假造协议作中人,仿签字,曹××死后还继续仿签的,《2005年11月29日的安置协议》作出《变更意见书》: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7-8 11:35
黄岩区司法局,使出:“6个提交,6个漏落”的很卑鄙和很下作的“烂招”。
第5招:
在履行法定职责上,故意不核查原告要求对章××等人,在<2005,11,29>,<2009,8.7>,<2009,9,16>的三宗玩忽职守行为的查处,而故意用失效待纠的,且由郏某用向房管处和自已保管的三份判决[即:(黄岩区人民法院,(2007)黄民一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台民一终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民申字第1113号《民事裁定书》、应付?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7-8 11:37
黄岩区司法局,使出:“6个提交,6个漏落”的很卑鄙和很下作的“烂招”。
第6招:
在应诉程序上,故意不履行《行诉法第32条、43条》,《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行诉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1条、第19条》的应诉规定,随心所欲,扣发副本、漏落材料、不列证据来源、违期补交材料。把法定程序搞乱。

作者: 小后生111    时间: 2012-7-8 12:23
现在的社会,只要有关系,一切都都有可能的!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本人经历一件事情,N年前,无证开摩托车卡了一骑自行的妇女,知道我无证,没病住院好几个月,就当拿务工费,天天挂着一些针,大概对方有背景关系在,交警及医院都不让他出院,就占床位,白天不在,晚上回来,缠了半年,在交警队的调解下,我不同意支付,对方靠上法院,对方有关系背景,我也不服,最后到椒江法院,才给我一个公正的结果,最后骑自行车的还要倒给我几千块钱!你说这是什么世道!
作者: xiongyingsheji    时间: 2012-7-8 17:33
{:1_316:}{:1_316:}{:1_316:}
作者: 用微笑带过    时间: 2012-7-8 18:44
如今的人,有证据在,他也敢胡作非为,钱在这些人里真是一切啊
作者: 用微笑带过    时间: 2012-7-8 18:48
以前没接触过法院,都以为是个公正公平,对老百姓负责的地方,接触过后才知道,钱早就使那些公正公平销声匿迹
作者: 爱上爱的味道    时间: 2012-7-8 18:58

作者: 爱上爱的味道    时间: 2012-7-8 18:59
{:1_29:}
作者: 爱上爱的味道    时间: 2012-7-8 19:03
现在哪有公平可言啊,官就是王道,有钱什么都好说!
作者: xiaoairship    时间: 2012-7-8 19:04
人嘴两张皮,官字两个口。。
求公正求公平
作者: 幻城飞裟    时间: 2012-7-8 19:12
现在的法律就这样了,只要你有权,有钱,有关系,死的能说活了,黑的能说白了,明明是被告的错,硬说是原告的错
作者: 缺水的鱼    时间: 2012-7-8 19:13
怀念毛爷爷的时代啊···
作者: 缺水的鱼    时间: 2012-7-8 19:15
让那些拿老百姓钱,帮贱人办事的人都去死吧
作者: 缺水的鱼    时间: 2012-7-8 19:16
阿弥陀佛
作者: xiaoairship    时间: 2012-7-8 19:40
顶+10086
作者: xiaoairship    时间: 2012-7-8 19:42
听说官为公仆。。民为父母。。咋就没一点感觉呢
作者: 用微笑带过    时间: 2012-7-8 19:50
xiaoairship 发表于 2012-7-8 19:40
顶+10086

{:soso__114592829066525132_2:} 细佬,再喊些人
作者: 用微笑带过    时间: 2012-7-8 19:53
瞎改庭审笔录,书记员可以去小说界混了
作者: 用微笑带过    时间: 2012-7-8 19:56
用正义斗到底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7-9 07:16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曹相光,男 ,汉族,身份证号:,现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江新村xx幢x单元xxx室。
原告:张 奋,女,汉族,身份证号,系曹相光之妻,住同上。
手机:
被告:台州市黄岩区司法局    住黄岩区世纪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楊邦明      局长
请求事项:
确认被告2012年2月27日回复违法,判令依职责核查章xx等公证违规行为。
事实与理由:
原告养父曹宝顺,2001年11月29日遵守黄岩区人民政府黄政发[2001]1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愿将座落在西街中巷16号房产,交由黄岩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拆迁,并依法订立<西北片签字(2001)第3035号>《拆迁补偿协议》,承诺归还曹宝顺安置房一套、营业房一间、安置补偿款51435.35元、其他补偿款23500元。
协议签订后,该办公证工作人员章xx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支持郏xx,伪造《委托书》《房屋买卖协议书》,侵吞曹宝顺拆迁补偿房产和补偿款。
2005年9月5日养父亡故。章xx就公然支持、郏xx、何xx、郏xx盗用养父曹宝顺之名[见编号735、017、017的四件安置凭证及申请报告],向黄岩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骗取:西街小区9号楼2单元403室安置房一套、孟家巷36号营业房一间、唐元路128——12号营业房一间。
郏xx,何xx、郏xx的骗取行为,养父并不知情。实属章xx滥用职权与原黄岩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行为失误所致。
故原告2012年1月4日依法向被告,寄送《行政申请书》要求被告:
1依职责核查2005年11月29日,章xx在郏xx[何xx]冒用曹宝顺签订的<西北片签字(2001)第3035一1号>《黄岩城区西北片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骗去西街小区9号楼2单元403室99,99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安置补偿款51435.35元、其他补偿款23500元,故意失职予以纠正。
2依职责核查2009年8月7日,郏xx冒用曹宝顺骗去,编号:017,的《西北片(一期)住改营安置凭证》,侵占西街小区孟家巷36号一层建筑面积38.79平米过程中,章xx故意失职予以纠正。
3依职责核查2009年9月16日郏xx冒用曹宝顺骗去,编号:017,的《西北片(一期)住改营安置凭证》,侵占西江新村小区唐元路128一12号一层建筑面积33.87平米过程中,章xx故意失职予以纠正。
4依职责责令公证处,限时作出《变更意见书》。
5依职责核查章xx有否涉及“合谋”侵吞曹宝顺拆迁资产。
被告收件后采取用“答非所求”进行敷衍。
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院支持。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原告: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副本一件,《证据清单》及证据16件。
附:黄岩区司法局工作职责。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7-12 17:05
择日再发被告答辨状,请见谅!
作者: 荭尘泪渔    时间: 2012-7-12 17:24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7-13 16:15
行政答辨状
答辨人;台州市黄岩区司法局,法定代表人:楊邦明, 职务: 局长
住所地:    住黄岩区世纪大道33号
答辨人因与曹相光张 奋为其他行政行为纠纷案件,现答辨如下:
一,答辨人2012年2月27日作出《关于曹相光、张奋来信的回复》不属于行政行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二,鉴于涉案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主体适格,在公证业务中无违法违纪行为,且涉案的拆迁安置有关委托书、合议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等佐证。因此答辨人本着对原告负责的态度,在2012年2月27日作出《关于曹相光、张奋来信的回复》。该《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三,被答辨人2012年4月15日提起行政起诉状所涉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要求确认被告2012年2月27日回复违法,判令依职责核查章正荣等公证违规行为的诉讼请求与法不符。答辨人要求依法驳回其不当请求。
答辨人期待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答辨人;台州市黄岩区司法局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7-14 13:34
原告代 理 词
审判长、陪审员:
经过法庭调查,原告提交的4组17份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诉请的关联性可以得到确认。
原告认为;被告是一个国徽高悬的,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答辨,竟与仅用千元贿赂曹XX,用己死人曹宝顺之名签字、占死人曹宝顺之房产,领死人之曹宝顺补偿款的,诈骗人澄粮退休职工郏XX同气连枝。使用“答非所求”的花招。故意玩6个提交,6个漏落的不择手段。想把原告当傻瓜走程序,蒙混欺法。
其6个提交6个漏落的事实是:
1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上,故意提交与本案无关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而故意漏落与其法定职责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2在司法鉴定上,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违反财政纪律,替诈骗人委托送检死人印章,而故意不把原告提供的<2011年11月17日章郏合作制作的指路便条>,做笔迹司法鉴定,包庇章XX与郏XX,互相勾结的犯罪行为?
3在公证文书提交上,故意违反证据规定,仅出示2003年1月19日和2003年1月21日作的,浙黄证字无号的二件废件应付。而故意隐匿本案相关的《2003年1月19日》、《2003年1月21日》、《2005年11月29日》、《2009年8月7日》、《2009年9月16日》的五件公证档案:
4在履行法定职责上,故意不责令永宁公证处,对郏某用千元贿赂曹XX,在假造协议作中人,用曹宝顺死后签字的,《2005年11月29日的安置协议》作出《变更意见书》:
5在履行法定职责上,故意不核查原告要求对章XX等人,在<2005,11,29>,<2009,8.7>,<2009,9,16>的三宗玩忽职守行为的查处,而故意用失效待纠的,且由郏某用向房管处和自已保管的三份判决应付?
6在应诉程序上,故意不履行《行诉法第32条43条》,《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行诉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1条、第19条》的应诉规定,随心所欲:扣发副本、漏落材料、不列证据来源、违期补交材料。把法定程序搞乱。
现分五项呈述剖释,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供合议庭在法庭辨论中参考:
一 被告辨称:2012年2月27日作出《关于曹相光、张奋来信的回复》不属于行政行为。
原告认为:
1原告依据被告的法定职责,1月4日用《行政申请书》向被告寄交,要求履行五项职责。
2被告主体是行政机关, 被告辨称,不属于行政行为。难道是民事行为不成。
证实被告答辨自欺欺人的。
二 被告辨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1 两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归纳成一句话,养父曹宝顺被拆迁房产,被郏某无偿诈骗,与章某合谋酿成,[2007]黄民一初字第1682号本案之源。章某属被告监督。原告请求被告保护,而被告刻意掩盖,法院以此条款受理並无不妥。
2两原告作为养父的法定继任人,主张权利主体完全适格。
3希望被告学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一条和第五项明文,“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柜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是枉法朦人的。
三 被告辨称:鉴于涉案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主体适格,原告认为:被告这句话作辨词,自圆其说,既无知又荒唐。
难道好人就不生病?难道公证处及章某就不腐败?
四 被告辨称:在公证业务中无违法违纪行为,且涉案的拆迁安置有关委托书、合议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等佐证。
原告用以下7点,戮穿被告是欲盖弥彰颍倒黑白。从举证的证据证明,被告是故意与公证法第五条规定向背的:
1原告1月4日要求被告履行职责的第一项:是依职责核查2005年11月29日,章XX在郏XX[何XX]冒用曹宝顺签订的<西北片签字(2001)第3035一1号>《黄岩城区西北片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骗去西街小区9号楼2单元403室99,99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安置补偿款51435.35元、其他补偿款23500元,故意失职予以纠正。有证据证实作过核查?到反隐匿此档案?
2原告1月4日要求被告履行职责的第二项:是依职责核查2009年8月7日,郏XX冒用曹宝顺骗去,编号:017,的《西北片(一期)住改营安置凭证》,侵占西街小区孟家巷36号一层建筑面积38.79平米过程中,章XX故意失职予以纠正。有证据证实作过核查吗?到反隐匿此档案?
3原告1月4日要求被告履行职责的第三项:是核查2009年9月16日郏XX冒用曹宝顺骗去,编号:017,的《西北片(一期)住改营安置凭证》,侵占西江新村小区唐元路128一12号一层建筑面积33.87平米过程中,章XX故意失职予以纠正。有证据证实作过核查?到反隐匿此档案?
4原告1月4日要求被告履行职责的第四项:是依职责责令永宁公证处,限时作出《变更意见书》。有证据证实作过责令?
5原告1月4日要求被告履行职责的第五项:是依职责核查章XX正荣有否涉及“合谋”侵吞曹宝顺折迂资产。有证据证实查过?
6被告答辨证据清单中所列的1一9件证据,无一件与本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合法证据。
被告用下游的枉法裁判,“自证”合法。
这就显现:被告己与郏某、章某、徐某等人,合穿一条裤子,同盖一条被子。
原告从2011年8月,从黄岩法院民事枉法栽判人,滥权不纠人,匿藏4年的案卷中,得知真相就使回马枪法,反攻追源砍链破伞。此次被告妄图阻堵,欲盖弥彰。
7被告的答辨,故意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规定。妄图“金蝉脱壳”,忽悠法律。
总之原告认为:被告答辨是故意违反《行诉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掩盖自身不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故原告建议:法院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将此件,移送区监察机关或人事机关,追究被告法定代表人、主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玩忽职守”行政责任。


          最后2点意见:
1经过质证,原告认为;被告出示的9件证据,均与原告的诉求无关。后补的鉴定,是被告对本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真实表示。
被告提供的公证法条企图自保,故意错导。
证实被告为掩护章某等不法行为,故意柜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份,请法庭确认。
2判令依职责核查章XX等公证违规行为。




作者: 用微笑带过    时间: 2012-7-15 14:13
瞎搞太瞎搞了
作者: 用微笑带过    时间: 2012-7-15 14:21
一个“钱”字毁了多少人,唉唉····
作者: 曾经拥有one    时间: 2012-7-16 10:13
还有下文吗?
作者: 用微笑带过    时间: 2012-7-16 19:48
曾经拥有one 发表于 2012-7-16 10:13
还有下文吗?

事情还在进行中,会有下文的,可能会换帖,可以关注下    路水仙翁
作者: sunshine12933    时间: 2012-7-22 11:42
笑话,人死了还会签字、、、黄岩法院女副院长黄岩人称“顺航艇”名气极差、、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7-22 14:08
死老头曹宝顺守法拆迁房屋遭诈骗,沉冤五年案未了,有感:
死人签名还有“效”,永宁公证来创“造”。
有关机关千方“护”,法官判案亦参“保”???????

作者: 我啊黄岩人    时间: 2012-7-22 14:35
谁把他名刻错了 他上来改改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7-26 17:04
今天,黄岩法院作出,枉法裁定生效日,亦是“判后答疑”,办理回复日,申请人走访负责此项工作的立案庭庭长和经办人,态度十分不好,下星期一分管院长将与申请人见面?
作者: 缺水的鱼    时间: 2012-7-26 19:13
做伪证的人累不累啊?心慌不慌啊?
作者: 缺水的鱼    时间: 2012-7-26 19:17
坚持维护公证,斗争到底
作者: 用微笑带过    时间: 2012-7-26 19:52
{:soso__9837529008188240882_1:}现在的官员越来越像演员,怎么假怎么来
作者: 用微笑带过    时间: 2012-7-26 19:56
假的始终是假的,就像纸是包不住火的
作者: 尐豬爺    时间: 2012-7-26 21:46
{:1_29:}{:1_29:}{:1_29:}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8-1 13:35
今天是黄岩区人民法院院长例行接访日,按顺序我与张奋一起以第3名,向该院党组成员,院办主任邱来春提出三点诉求:
1 行政庭代书记员马里,在该院(2012)台黄行初字第8号,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曹相光、张奋,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区司法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制作8078个字《庭审笔录》时,故意篡改内容6处约31字,漏记内容约132处约1821字,将原告的陈述,变得面目全,无法阅看?要求作出处分!
2  2012年7月15日,本人向你院寄送的《判后答疑》不进入程序,亦不回复?影晌当事人维权,如何弥补?

3  今天最送交一份由曹相光、张奋签名的《判后答疑》转由有关庭按程序处置。

邱主任认真记下三点,表示会认真处理。
作者: 用微笑带过    时间: 2012-8-1 18:52
炒他鱿鱼吧,这么乱搞的人
作者: 用微笑带过    时间: 2012-8-1 18:53
希望这个主任能公正处理,还老百姓个公道
作者: 缺水的鱼    时间: 2012-8-1 18:57
这么故意的错误,看看他们能怎么处理
作者: 缺水的鱼    时间: 2012-8-1 18:58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8-2 10:05
判 后 答 疑 申 请 书
申请人:曹相光、张奋,系[2012]台黄行初字第8号原告
被申请人:郏金岳、张建平、陈卫林,[不包括马里]系作出[2012]台黄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请求事项:
认定事实违法,依据法律不当,要求释明原因与依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2012年7月15日,收到你院的,[2012]台黄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现已生效。
认为:
一,《行政裁定书》中认定;“•••••被告黄岩区司法局以“信访”形式,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回复并不违法”?。
此事实出处在那?要求释明依据。
二,《行政裁定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起诉不妥。
申请人认为,驳回起诉,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因该条列明,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要求释明事实理由。
故申请人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试行),申请你院安排公开当众答疑释明。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相光、张奋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8-7 18:18
今天上午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建勋在信访局二楼接访,当事人三人向陈书记提出:请求区委按市委肖培生书记3月8日对信访要“一个案件、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规定。对由2005年11月29日开始发生,由区公证处[驻拆迁办]公证员章某荣与澄江粮管所职工郏某成,以及何某芳、郏某野、郏某红、陈某敏“合谋”用曹宝顺死后签名,诈骗曹宝顺拆迁补偿房三处和款项。
并对涉案的区法院、区司法局(包括区公证处)相关人员,“合力”掩护行为,进行依法甄别。
陈建勋书记表示:我会重视处理的。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8-8 10:43
只有彻底反腐败才能“维护稳定”。
“维护稳定”是亿万人民的共同心愿。是一切善良人民的美好愿望。但是,这么美好的口号被曲解。被利用。当一些地区发生腐败窝案。就有人以“维护稳定”理由。严厉压制反腐败。惧怕引发动乱。当发现高层领导有腐败分子。群众去揭发检举。马上有人讲:“维护稳定”是大局。不得给政府抹黑。不得揭发举报。当群众民怨积累过多。对腐败造成的伤害忍无可忍。群体上访政府机关时。有人会以“维护稳定”为理论根据。对群众出动警力军力拘捕驱赶。竭尽全力保护腐败现状,捂盖子包庇腐败,让腐败大行其道。这都是在“维护稳定”的神圣口号下。理直气壮的公开进行。群众慢慢发现,“维护稳定”口号。已经是腐败贪官集团的合法保护伞。是打压群众合理诉求的狼牙棒。每个人都明白。稳定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稳定。腐败根子不除。压制掩盖丑恶腐败。只能求得暂时的表面稳定。清除腐败集团,尽管社会表面有波动。却可以换来社会长期的稳定。百姓安居乐业。反之。掩盖腐败,保护腐败。只能酝酿更凶猛的社会动乱。前苏联的解体为我们提供实际案例。我们不该引以为戒?当前政府片面追求虚假表面的社会稳定。还是根治腐败集团,彻底清除毒瘤。换来国家长治久安。该做选择了。我们国家之所以腐败横行社会。老百姓民怨沸腾。一切爱党爱国人士忧心重重。都与“维护稳定”是大局的错误口号有密切关系。在“维护稳定”强大的高尚口号高压下。一切反腐败的努力都是徒劳的。网络有许多网民都在口诛笔伐“维护稳定”的理论依据。如今,讲清道理。批臭“维护稳定”口号下。掩盖保护腐败的本质面貌。别让这一祸国殃民口号再喊下去。我们希望国泰民安,风清气正的稳定。不要保护腐败,纵容腐败的政策。闹得民不聊生的虚假稳定。这不是词汇的选择。不是理论的探讨。是反腐败真心不真心的交底。人民群众更欢迎“不反腐败就没有稳定”的口号。



作者: 用微笑带过    时间: 2012-8-8 17:56
说的永远比唱的好听
作者: 用微笑带过    时间: 2012-8-8 17:58
事实在眼前,还有一套套的戏法演着,压制不了百姓,就用警力压迫,多么小人的行为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8-10 05:09
今日当事人又到市上访有感?
暑天上访汗直流,奔波劳累何时休?
盼望区委发善心,早日解决不再拖!
作者: Connie    时间: 2012-8-10 15:47
死人还怎么签字?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8-11 05:16
昨天上午当事人到市信访局,向副区长徐建民提出:请求区政府按市委肖培生书记3月8日对信访要“一个案件、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规定。对由2005年11月29日开始发生,由区公证处[驻拆迁办]公证员章某荣与澄江粮管所职工郏某成,以及何某芳、郏某野、郏某红、陈某敏“合谋”用曹宝顺死后签名,诈骗曹宝顺拆迁补偿房三处和款项。
并对涉案的区法院、区司法局(包括区公证处)相关人员,“合力”掩护行为,进行依法甄别。
徐建民副区长当即批字,由信访局落实。
作者: 尘世间小书童    时间: 2012-8-11 07:10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8-19 13:30
近日将有新进展,提醒网友注意看!
作者: 用微笑带过    时间: 2012-8-20 21:56
Connie 发表于 2012-8-10 15:47
死人还怎么签字?

是有人代替签字,签字的日期,是他死后不知多久时间了
作者: 用微笑带过    时间: 2012-8-20 21:58
长眼睛的都知道是假的,钞票红瞎了多少人的眼啊
作者: 缺水的鱼    时间: 2012-8-20 22:06
死人会签字??这么假的事,那些人真是眼瞎了
作者: 缺水的鱼    时间: 2012-8-20 22:13
他们干脆弄个口号   “不抓造假的,只帮给钱的”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8-21 13:51
黄岩法院面对:《判 后 答 疑 》就是死被赖脸不启动?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9-12 16:30
9月10日当事人,请求黄岩区委组织专门班子、排除章××、郑××、柯××三人的“职务干扰”,将章××、徐××、郏××等合谋,诈骗曹宝顺三处拆迁补偿房和补偿款的一案查清,返还合法财产。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9-13 06:51
希望区委领导,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解决本事项。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10-6 09:25
节前证据链锁好,节后继续劲不少。望网友关注!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10-19 06:27
请求黄岩区依法治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集体评判黄岩法院[2007]1682号《判决》“真”的无枉法?
黄岩区依法治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陈建勋主任、各副主任及成员:
请求人:曹相光、张 奋,系曹宝顺养子及儿媳。
请求人因养父曹宝顺2001年,黄岩城区西北片折迁,被“骗房夫妻”郏X成,何X芳,“骗房儿” 郏X野“死后冒名”,骗去3处补偿房和补偿款。
2011年2月起请求人坚持维权,遭到区委政法委委员章XX,黄岩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郑XX,区永宁公证处主任柯XX,的“职务干扰”,不能起动再审程序和纠错程序。
逐于2012年9月10日向黄岩区委提出:《请求黄岩区委组织专门班子、排除章XX、郑XX、柯XX三人的“职务干扰”,将章XX、徐XX、郏X成等合谋,诈骗曹宝顺三处拆迁补偿房和补偿款的一案查清,返还合法财产》的申请。
9月17日陈建勋书记批字,显示上符中央精神、下尊民意的可贵形象。而郑X华同志知情后,向经办人胡XX同志继续说慌:称我院《判决》合法。
请求人认为;郑XX是“分工包案”副院长。从2011年2月18日开始,请求人就向其送交或转交要求纠错材料6次,口头请求2次,均不起动纠错程序和移送侦查程序。在其分管的下属一名叫马X的书记员,还創作出一宗,仅有8078个字的《庭审笔录》,竟有篡改6处31字,漏落132处1821个字的,全国罕见的恶例。[人民法院网2012年7月31日法律博客]  
黄岩区依法治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各成员,是本区级别最高、最有法律知识的精英组成,郑XX是成员之一。
故请求人请求:借全体成员会议之平台,与郑XX同志作一次面对面、实打实的公开对话,就《判决》否有,掩护“骗房夫妻”、“骗房儿”冒名,诈骗补偿房和补偿款,摆证据、论事实,进行集体评判。吋间定在11月8日前。皆时请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区信访局长参加,请于采纳支持。
请求人:曹相光、张 奋

2012年10月14日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10-19 12:51
摆证据、论事实,试看这班成员这么评??????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10-20 13:00
政法系统的干部更要讲法身体力行!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10-21 09:06
身为法院副院长,不讲法律不讲证据,以权压法必存腐败?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10-24 12:03
营造强劲的反腐氛围,是当前反腐倡廉突破口的现实选择.
作者: 数泥沙    时间: 2012-10-24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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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面爸    时间: 2012-10-24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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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10-24 16:57
上午陈建勋书记(黄岩区依法治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主任),同意召开有关人员会议听取。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10-24 19:51
200公里外的原告“被到庭”温岭法院被指乌龙判案

一案两号 温岭法院被指乌龙判案

   上级法院裁定继续审理的案件被一审法院另行立案,原告没有出庭,庭审笔录赫然写着“查明原告到庭”。没有授权委托书,甚至没有民事起诉状,法官却煞有介事地开庭审理并下达民事判决书,而民事庭长感觉并无不妥

    “2012年2月28日这天,我正在200公里远的宁波跑运输,分身无术,却被法官‘写进’温岭市法院的庭审现场。”

    2012年10月13日,金健得到通知,温岭法院(2011)台温商初字第1534号民事案件即将在台州中院二审开庭,作为上诉人的他翻阅着一审庭审笔录,感到大惑不解。

    庭审笔录记载:“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金健及其委托代理人卓茂才、被告蔡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审判长:根据书记员查明,今天出庭的各方当事人有原告金健,男,1981年10月出生……经核对,原告金健及其委托代理人卓茂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金健是浙江温岭本地人,今年31岁,针对温岭市法院(2011)台温商初字第1534号民事案件,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从来没有递交过起诉状,也没有委托他人代理,这是法官搞的虚假案件。”

    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卓茂才表示,他并未受到金健的委托,只是碍于情面,被法官三番五次做工作才去出庭的。

    担保纠纷案 一波三折

    民间借贷,在浙江温岭十分普遍、活跃。

    事情得从5年前说起。2007年3月21日,温岭市奥康鞋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金健借款105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7个月,担保人为蔡某华。

    “然而,借款到期后奥康鞋业公司没有偿还借款,借款经手人老板娘高某莫名失踪。”金健对记者说,在诉讼时效将满的2009年10月9日,他将委托卓茂才律师,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蔡某华告上温岭法院,请求被告承担奥康鞋业公司借款之担保责任。

    2009年10月13日,金健收到温岭法院的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案号为“(2009)台温商初字第1886号”,此后,金健接到的法院所有法律文书,在首要位置都注明了这一案号,其中包括诉前保全裁定。

    经过漫长的10个月的等待,2010年8月20日,该案在温岭法院开庭,被告人蔡某华当庭否认为这笔借款提供了担保,“没有签过名,捺过手印”。

    作为证据,原告向法庭出示了经过法院委托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证明借款合同上的“蔡某华”3个字为其本人书写,被告反驳道:“这份鉴定结论错误,鉴定所技术不足,是按照肉眼看出的,且鉴定人员年龄过高,均大于60岁,老眼昏花,我们持有异议。”

    庭审后不久,蔡某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金健伪造借款合同,有诈骗嫌疑,3个月后,温岭市公安局对金健以妨害作证罪呈批立案,法院遂作出裁定,中止了本案的诉讼。

    2011年5月4日,温岭法院又作出第二份裁定,认为金健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驳回起诉,如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可重新起诉,再行主张权利。金健不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台州中院提出上诉。

    金健认为,公安机关的《呈批立案表》不等同于《立案决定书》,债权人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

    在此期间,温岭市公安局委托上级公安机关对蔡某华笔记重新进行了鉴定,结论与前次鉴定相同。2011年7月4日,温岭市公安局以现有证据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决定撤销金健妨害作证案。同年10月21日,台州中院作出裁定,撤销温岭法院“台温商初字第1886号”裁定,指令温岭法院继续审理。

    经过两年的折腾,金健已经精疲力竭,本以为温岭法院会遵照台州中院意见继续审理,但法官告知他,在驳回起诉的裁定发出后,温岭法院已经结案,必须重新立案才能审理。

    “我们都是这么做的”

    “对于法院这种重新立案的做法,我是反对的,那样会出现很多问题,诉讼费、代理费等,时间上也可能会拖得更长。”金健说,我们只要求法院继续审理。

    然而,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

    2011年11月24日,金家收到来自温岭法院的特快专递,里面装有加盖法院公章的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审判庭成员告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件,但案号全部为(2011)台温商初字第1534号。同信寄达的还有金健两年前的民事起诉状,要求金健一并签字后寄回温岭法院。金健面临着“被原告”的尴尬,但他未予理睬。

    金健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阅卷时又发现一件荒唐事,我家人签收的特快专递,在法院邮寄送达的回执上,却出现了‘本人’签收的特别注明。”

    “我也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件,我明确告诉法官,你重新立案,变更了案号,那么就是全新的案子,当事人没有委托我,我不能代理。”

    卓茂才律师供职的明权律师事务所与温岭法院仅有百米之遥,他坦承在法官的再三请求下,碍于情面,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出庭为前原告主张权利。

    “按道理我要再收取一份代理费的,可话说回来,人家没委托我凭什么收费?”

    没有原告的理睬,温岭法院民二庭组成了与一审审判人员不同的审判庭,在2012年2月2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2012年6月29日,下达了(2011)台温商初字第1534号判决书,驳回原告金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费用由金健负担。

    接到判决书的金健一头雾水,他在第一时间上诉至台州中级法院,其中很重要的一条理由是,上诉人没有重新起诉,温岭法院所立(2011)台温商初字第1534号案是个空案,上诉人没有参加庭审,没有委托代理人,所以认为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2012年10月15日,法治周末记者来到外形酷似白宫的温岭市法院,走进法院,里面回廊九转,没有内部人员带领寸步难行,一位工作人员调侃,“都说我们法院像迷宫,不假吧?”

    “我们都是这么做的,一个案子那么长时间不可能不结案,结了案再继续审理就要重新立案,法院就是这样的程序。”温岭法院民二庭庭长俞圣岳认为很正常,他告诉记者,从形式上看是两个案子,但实体上审理时是按一个案子来对待的,金健在“(2009)台温商初字第1886号”的委托代理在本案中依然有效,他是特别授权委托代理,所以有代理人参加就可以了。

    “尽管向金健下达了第二次缴款通知书,但诉讼费并没有让他再缴,我们内部做了调整。”俞圣岳坦言,这么做被告方也不太理解,“被告代理人要再次向被告收取代理费,我们做了解释工作才放弃。”

    “怎么立案是立案庭的事,我们只管当做一个案子审理实体部分。”俞庭长再次强调。

    立案、审理两张皮,势必给当事人带来麻烦和不解,记者欲采访立案庭庭长,接待记者的办公室夏主任经过核实,告诉记者,法院都是这么操作的。

    对于庭审笔录有误的指控,俞圣岳一脸的不以为然:“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了,我们就视同委托人到庭,把委托人也写上,不仅仅是这个案子,其他案子也一样,我们都是这么做的。”

    “这不是瞪着眼睛说瞎话吗?法院是查明事实的地方,眼前的事实都查不清,无中生有,怎么查明案情?”针对俞圣岳的说法,一位多年与法院打交道的温岭律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一案两号,不伦不类,尽管和法官关系不错,但我对温岭法院的这种做法是持反对态度的。”卓茂才律师表示。

都是审限惹的祸?

    “最高院和各省高院对审理期限是有严格规定的,这使得一些法院和法官为了业绩或不被问责,弄虚作假,把不应当结案的案件草草结案,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烦,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

    俞圣岳坦言,重新立案是从程序上防止审限过长,这是温岭法院的一贯做法。那么台州市中级法院持什么态度?“如此操作”在其他基层法院是否属于普遍现象?台州市中院又是如何管理的?记者来到台州市中级法院采访。

    台州市中级法院负责接待记者的王主任首先联系民二庭负责人许战平接受采访,一年前,作出撤销温岭法院1886号裁定、指令继续审理的审判长是他,如今,金健再次上诉二审的主审法官也是他。

    “中级法院指令继续审理,而温岭法院另行立案审理,严格来讲,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许战平含蓄地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记者复请王主任联系立案庭庭长,王主任说已经联系,立案庭庭长在院长那里,一会儿就过来。然而,记者再三催促,直到下班立案庭庭长也未露面。

    夜幕降临,台州中院办公室高主任向记者致歉,“我们还没有到温岭法院了解情况,有些问题不便回答,明天上午电话在给你答复”。

    截至记者发稿,台州中院没有任何回复。

    金健告诉记者,从台州中院复印的案卷材料中,发现民事起诉状是从上个案子直接拿过来的,没有他的签名确认。

    而记者翻遍卷宗,没有看到金健委托卓茂才为特别授权代理人的委托书。

    2012年10月22日,台州中院审理了金健上诉案,代理律师认为,温岭法院另起炉灶、重新审理的作法完全违背了中院“继续审理”的裁定,是法官人为制造的假案,应当给予撤销。(刘立民)



  

作者: 澄江两岸    时间: 2012-10-24 21:32
{:1_29:}{:1_29:}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10-27 08:14
司法腐败害死人,反腐除害才会赢!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10-28 11:04
集中精力反腐败,枉法裁判才能改得快!
作者: suky1223    时间: 2012-10-28 14:49
死前签字肯定有效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10-29 11:15
回98楼网友:实是诈骗犯用当事人死后冒名!
作者: 路水仙翁    时间: 2012-10-29 16:08
迎接十八大,决心反腐败!
作者: 灌一哒    时间: 2012-10-29 16:38
好进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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