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台州市黄岩区义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黄岩义工)是由志愿为社会义务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黄岩义工的宗旨是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传播文明。义工在开展活动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黄岩义工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黄岩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黄岩区民政局。黄岩义工协会接受黄岩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业务指导和黄岩区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黄岩义工秘书处的办公地址:黄岩区直街179号,电话:0576—84882800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五条
黄岩义工的工作任务是:
(一)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形成,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为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及各种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为有特殊困难和需要的市民及外来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三)积极参与社会文化建设,为社会提供各项服务。
(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交流,提高本组织的声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黄岩义工的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社会责任心强、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团体。
(四)凡年满18周岁都可以加入并成为正式会员,未满 18周岁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但不能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第八条
义工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公室发给义工证。
第九条
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参加本组织的业务培训,阅读有关书刊、文件、资料;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有推荐加入本会会员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义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的义务;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的义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五)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的义务;
(六)向有关人士或机构介绍本组织,推广及宣传义务工作的义务;
(七)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一条
义工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义工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义工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义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义工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义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修订稿经2012年5月13日黄岩义工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黄岩区义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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