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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出行,市政府办公室于12月2日印发《关于台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了该项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以加快推进我市加装电梯工作。
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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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主体、社区引导、政府支持、合力推进”的原则。
适用条件
台州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2.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3.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单元、幢或小区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或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代理实施。
资金筹集
1.电梯加装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经协商一致,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2.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台州市区范围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包括:对四层及以上且入户层在四层及以上(不包括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鼓励给予加装电梯所在社区适当的经费补助;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台的补助;加装电梯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其他县(市)的补助标准自行确定;
4.鼓励金融机构为加装电梯建设提供金融支持。
组织实施
实施程序主要包括制定方案、签订协议、方案公示、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组织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管理等环节。其中:
在方案公示环节,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公示期满后由社区居委会在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反馈;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相关当事人协商不成功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确认调解结果。
在联合审查环节,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以及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
来源:台州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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