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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区的张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被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犬追逐,导致张某甲受惊摔倒,膝关节受伤。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民警协调,张某乙家人将张某甲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张某甲膝关节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张某乙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被侵权人张某甲的损害与侵权人张某乙饲养的犬只致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乙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其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张某甲存在故意行为,张某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张某乙赔偿张某甲合理费用211264.63元。
有市民表示疑惑,狗又没咬伤人,为什么要赔偿?据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小陈介绍,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其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即使所养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养狗致害可能产生的人身赔偿损失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如构成伤残的还可以主张相应精神损害赔偿金。”小陈介绍。
那如果是对方逗狗所引起的,是不是就不用赔偿?笔者了解到,这也要应情况而定。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要也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规则,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如决定饲养犬只,记得查询禁止饲养的犬类目录。
此外,小陈也提醒,如果遭遇动物侵害要第一时间报警,保留好出警记录以及现场的照片、视频或是录音等证据;查看事发现场周围是否有监控录像,保留好记录侵权事实发生的录像证据;寻找现场的目击证人,证明自己因饲养人的动物造成损害; 如果被惊吓或咬伤比较严重的,及时到医院去治疗,并保留诊断证明及治疗单据;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今日黄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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