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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3日,交警直属二大队三中队接到群众举报,称一辆蓝色轿车在新前街道北院大道与321省道路口处漂移,这一行为给交通安全带来了潜在隐患。三中队指导员王斌宏接到消息后,迅速响应,立即指派数字警务室进行详尽核实。
经查,12日上午11时09分,蔡某驾驶小型轿车行经北院大道与321省道时,存在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在确认情况后,王斌宏指导员立刻联系蔡某,要求其到中队接受处理。
当天中午,蔡某及其车辆抵达三中队。指导员王斌宏在核实其驾驶证和行驶证信息时,发现车辆外观与登记信息相符,但其刹车系统存在改装痕迹。面对违法事实和路口漂移的行为,驾驶员蔡某坦诚承认。王斌宏指导员和副队长王周杰对其进行了教育,并依法作出了相应处罚。蔡某对处罚表示接受,并呼吁广大车友引以为戒。
马路不是赛车场,漂移驾驶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应仅在特定场地内进行。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和文明行车是每位驾驶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来源:台州交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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