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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23-11-16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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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浙江省台州市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如购买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但属于经国家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车,必须按照机动车登记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如给电动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驾驶人还需考取准驾车型E或者D的摩托车驾照方可上道路行驶。
对驾驶无牌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罚。https://mp.weixin.qq.com/s/bw_Lyr5Kll2i5JHDxL9W8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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