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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黄岩区辖区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安全,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建立黄岩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黄岩辖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予以奖励:
(一)排污单位:废水直排、偷排进入河道,或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其它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医化、电镀等重点排污企业私设暗管进行偷排、直排废水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三)直接向市政管网(雨水、污水)倾倒或排放废油、废酸及其它高浓废液等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四)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酸洗)、印染、砂洗、金属(铝、锌、铅等)熔炼加工等造成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到黄岩生态环境分局(引泉路308号)信访投诉中心进行口头实名举报或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576-89178269)。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环境违法行为、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同时提供举报人身份信息。
三、举报受理
(一)举报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先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监控的。
(二)多人举报的,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第一位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三)必要时,举报人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环保部门负责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四、举报奖励标准
(一)对医化、电镀行业排污企业私设暗管进行偷排、直排废水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嫌疑人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最终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奖励500000元;
(二)其他排污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按每案10000元奖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每案20000元奖励。
五、奖励方式方法
(一)多人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以第一位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合举报的,由举报者协商确定。
(二)举报人在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公开信息7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申请,根据规定填写《黄岩区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详见附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由黄岩生态环境分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三)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领取奖金。相关证件内容应与举报时所留信息一致。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来源:今日黄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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