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儿子不慎撞上了父亲的车,结果一方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引发矛盾。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2020年5月,金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温岭市石塘镇钓浜水库路段时,因心急未保持安全车距,追尾碰撞了由蒋某某驾驶的轿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甲保险公司向蒋某某支付了赔偿款后向金某某及乙保险公司追偿。
虽两车发生“亲密接触”,也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巧合的是,蒋某某驾驶的车辆实际上是金某某的父亲金礼某所有,正是儿子的车撞了父亲的车,乙保险公司以此辩称,根据公司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乙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金某某方表示,自己完全不知道有此项条款,自己就是交钱买了个保险,保险代理人也未做其他说明,再说谁也不想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认定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则金某某应对蒋某某方的车辆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
本案中,金某某与金礼某虽系父子关系,但乙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金某某尽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返还给甲保险公司相关的赔偿款。
来源:今日黄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