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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楼主 |
发表于 2021-7-12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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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浙江省台州市
我决定还是百度一下吧,和大家一起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36—2014)》对于机动车号牌的规定如下:
(此处省略一万字),
关于机动车号牌使用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 处罚措施:记12分,罚款200元。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 处罚措施:记12分,罚款200元。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
-- 处罚措施:依法警告,并处罚款200元。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安装号牌
-- 处罚措施:记12分,罚款200元。
【5】、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
-- 处罚措施:收缴号牌、扣留机动车,并记12分,罚款2000-5000元。
【6】、变造和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 处罚措施:变造的号牌可以恢复原状的,不予缴纳;无法恢复原状的,收缴变造的牌证。罚款2000-5000元,15日以内拘留;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除上述处罚外,也会记满12分。
【7】、伪造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
-- 处罚措施: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扣留该机动车,罚款2000-5000元,15日以内拘留;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除上述处罚外,也会记满12分。
再依据最新版(2011年第二次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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