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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凌晨2时,伴随着一声巨响,在西城街道某小区的一幢居民楼里,一辆自行车“从天而降”,“自行车砸在了入户通道的顶棚上,玻璃都碎了,幸亏是后半夜。”附近住户回忆起当晚仍心有余悸,“我们不知道怎么回事,被吓到了。”4月3日上午8时,在发现入户通道顶棚玻璃破裂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第一时间报警。
当天下午,嫌疑人郑某某主动来到派出所交代情况:“我凌晨在自家过道扔了自行车下去,然后就回房间睡觉了,一直到了下午4、5点钟,同小区的朋友打电话给我,我才知道自己闯下了大祸。”
原来,前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因工作、生活不顺心,回到家后就独自在客厅喝起了闷酒。第二天凌晨一点多,郑某某的母亲发现他还在喝酒,忍不住数落了几句。面对母亲的唠叨,郑某某更加烦闷不堪,于是又猛灌了几杯酒。喝下了两大瓶啤酒外加一瓶半的红酒,此时醉醺醺的郑某某走出家门,来到位于十楼的家中楼道上,期间被女儿的儿童自行车绊了一脚,醉酒后的他一时气急,抓起自行车,直接从十楼的过道窗户扔了下去。
“你知道把物品从高层扔下去的后果吗?”“喝酒误事啊。”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郑某某再三表达自己的悔意,“我现在自己想想都后怕。”
为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回应社会关切,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成罪,正式入刑。本案也是台州判处的首例高空抛物案。
4月29日下午,区人民法院院长徐乐盛出庭审理此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文权出庭支持公诉。
鉴于郑某某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交代了自己高空抛物的整个过程,事后又主动联系物业,积极修复赔偿被砸碎的玻璃,取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谅解,黄岩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区人民法院以郑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来源:今日黄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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