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钱江晚报讯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嵊州的一个女孩子却连续3次偷窃朋友和同事的财物。前天,她又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容貌端庄秀丽的嵊州女孩张某今年21岁,却已是个“惯偷”。2005年5月,张某在新昌一家企业干活,一天她看到办公室门开着,同事手机放在桌上,就进去拿走了手机。
结果张某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
然而,张某并没从此改过自新。2007年6月,她在朋友家做客,趁机偷走了朋友的钱包,又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了13天。
今年3月23日晚,张某在新昌的朋友金某家借宿。第二天,张某趁独自一人在金家之机,“拿”走了金某放在房间里的一条金项链。之后,卖了2000多元钱,并挥霍一空。
事发后,有前科的张某很快被民警抓获归案。鉴于张某已不止一次犯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在法院宣判后采访了张某,张某说:“其实我并不缺什么,只是看到别人值钱的东西,手就发痒。”本报通讯员 俞佳铖 潘杭湖
本报驻绍兴记者 史春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