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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和协助转移车辆的人同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陈某为逃避法院执行,串通第三人程某将自己名下的肇事车辆名义上过户到程某名下,车辆依旧归自己长期占有使用,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2014年8月,陈某开着未经投保的车辆与王某骑行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陈某需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含已支付的2万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并未赔偿王某的损失,为了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反而与第三人程某合谋,将自己名下的肇事车辆过户到程某名下,车辆依旧由陈某自己长期占有并使用。
车辆过户到程某名下后,陈某、程某以肇事车辆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5.5万元,该笔贷款用于偿付了陈某的其他债务,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不仅如此,陈某还存在乘坐飞机到澳门旅游、使用高档手机等高消费行为。
2016年4月7日、8日,被执行人陈某和第三人程某分别被黄岩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陈某依旧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根据群众举报,黄岩法院就陈某转移肇事车辆掩盖自己的履行能力、存在高消费行为,程某协助陈某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展开调查,并在取得一定证据后以陈某、程某共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案卷材料。
在公安机关对陈某、程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之后,陈某、程某意识到了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严重性,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黄岩法院认为,案发后被执行人陈某虽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但其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老赖行为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协助陈某转移财产的程某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来源:台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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