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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触犯了广告法 椒江一经营者 被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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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09: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近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椒江区新明饰品城某店的户外广告牌上写有“G20西湖国宾馆中共中央党校智能座便器入驻品牌”等广告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发现群众举报属实,执法人员又在该店内发现印有“2016G20峰会酒店专供”等广告语的宣传海报及印有“中共中央党校卫浴产品指定品牌,中共中央党校指定型号”等广告语的宣传牌。
    执法人员随即对经营者邬某进行了询问,邬某承认自己在2016年10月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并发布了上述广告。他对此解释道:“我们真的为中共中央党校和西湖国宾馆安装过智能马桶,我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明。我们想借着G20这阵东风来提升我们产品的形象、扩大产品知名度,从而提高销量。”
    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后发现,邬某所说的基本属实,但是其发布的广告使用了“中共中央党校”的名义,属于借助国家机关的形象包装自己的产品,依然触犯了广告法。调查期间,邬某主动撤下了上述广告,并表示:“以前我们不懂法律,认为大家都用G20做宣传,也跟着去做,但不知道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宣传属于违法行为。这次教训我们一定深刻牢记,不再犯同一个错误。”
    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当事人在其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中共中央党校”名称的行为属于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鉴于当事人为个体经营,发布的广告受众面小,未对社会产生不良后果,且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主动将上述广告撤下,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决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罚款3万元。

来源: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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