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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杂谈] 男生扔圆珠笔致女生左眼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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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 09: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医治七年未见好转,索赔70万


  90后小林不会想到,她和初中同学小朱时隔7年再相见,竟然是因为一起官司。
  小林和小朱原本是关系不错的同学。7年前,因为一次彼此的嬉戏打闹,小朱拿起圆珠笔丢向后排的小林,不料扔中了小林的左眼,最终导致小林左眼球萎缩。
  近日,温州鹿城法院对这起案子作出一审判定。除了小朱要承担50%的责任,他们原本所在的学校,因没有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也要承担30%的责任。小林自己也要承担20%的责任。
  事件
  一个“丢笔”小动作  女孩左眼被戳残
  小林和小朱曾就读于温州某中学,2008年,他们还只有15岁。
  当年6月23日,教室内正在上英语复习课。坐在前排的小朱上课时转身靠于后排小林的桌上,小林提醒小朱未果,便和同桌在小朱的衣服上画线。小朱一回头,就把手上的圆珠笔扔向了小林,不料正好击中了小林的左眼。
  经医院诊断,小林的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双眼屈光不正。当天小林的眼睛就做了手术。直至同年7月4日出院,左眼视力仍未恢复。
  事发后,小朱的父母支付了1.5万元的医疗费。2010年3月,经法院调解,小朱的父母、学校方愿意再支付小林2.4万元的医疗费,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小林撤回了起诉。
  事情过去几年,小林的左眼依然不见好转,2014年11月,小林父亲再次委托鉴定机构对小林的左眼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评定。鉴定机构认为,小林系外伤致使左眼球萎缩,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
  后续治疗,还需要不少费用,但是小朱的父母和校方均不再愿意出钱了。无奈之下,小林于去年8月再次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小朱、小朱的父母、学校起诉到了鹿城法院,索赔经济损失70.69万余元。
  说法
  事发时处于上课时间  学校未尽保护义务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小朱一方提出事情过去这么多年了,案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对此,鹿城法院认为,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是催促当事人及早行使其诉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单纯为设置门槛将当事人的诉求拒之门外。小林作为受害人,第一次调解是产生在2009年3月之前的医疗费,其他费用未予处理,而且多年来四处求医,经过二次鉴定,伤势较之前有所恶化,所以不存在案件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时虽然小朱未满18周岁,但是其应当知道将笔扔向小林可能导致其受伤,其向小林丢笔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对方受伤,应当承担其事故50%的责任。
  鉴于事故发生在上课时间,学生尚在授课教师的管控范围内,相对于课间,学校应负有更为严格的管理与保护义务,而老师并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法院认定学校承担30%的责任。
  虽然小林是受害人,但是基于其在小朱的衣服上画线,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其承担20%的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小朱赔偿小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99万余元,判决学校赔偿10.55万余元。至于小林后续治疗可能产生的费用,法院认为待实际发生后可再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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