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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郭英姿 记者潘青青)大学毕业生在汽车公司实习期间出车祸,造成一级伤残。经法院调解,汽车公司赔偿139万元。
小陈是温州苍南人,2011年4月,大学毕业后到台州一家汽车公司实习。2011年5月7日,小陈和同事吴某一起将待卖车辆送往临海4S店。
车子由吴某驾驶,在台金高速上,因吴某操作失误,车辆撞翻高速护栏,仰翻在高速公路硬路肩上,小陈被摔出车外。省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二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而经过救治后的小陈因脊髓损伤导致截瘫,经司法鉴定,小陈构成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奈之下,小陈委托父亲将自己所在的实习汽车公司告到黄岩区人民法院。
今年5月25日,小陈父亲来到黄岩区人民法院。得知小陈的遭遇后,黄岩区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帮助小陈的父亲拟好诉状,并告知办理诉讼委托书等相关事宜。5月31日,经过一天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39万余元,被告须在7月底前付清。
近日,拿到前期50万元赔偿款的小陈一家,给黄岩区人民法院寄来了感谢信和锦旗。
台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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