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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小区地面停车位每个卖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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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08: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业主质疑:没产权,房产公司无权卖

  房产公司:这是一次性买断使用金

  本报记者 林晓霞

  昨天,临海的蒋女士来电:小区里的地面停车位按理说是我们所有业主共有的。但是,房产公司却按4万元一个卖给我们,他们是否有权出售呢?

  蒋女士是临海书香逸居小区的业主,2010年4月房子交付时,她向房产公司购买了一个地面停车位,当时花她了4万元钱。“交房前说是3万元一个,交房时就涨到4万元了。”蒋女士告诉记者,今年年初也有业主买了一个地面停车位,花了3.2万元。

  让蒋女士及其他业主质疑的,不是车位的价格不一,而是房产公司是否有权出售这些地面停车位?

  业主:房产公司无权出售

  这些出售的车位,几乎都紧挨小区道路,而且全部都是草坪砖铺成的。不少业主认为,这些车位明显占用了楼前空地、绿地,应该属于公共设施,车位也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蒋女士在小区里走了一圈,大致数了一下,发现小区里大约有100个地面停车位。“这个如果属于业主共有,房产公司凭什么拿来赚钱?”蒋女士质疑。据她了解,目前房产公司已经将地面停车位卖掉了一大半了。

  带着这些疑问,小区里的不少业主找到了开发商,并要求他们拿出小区的设计规划图,了解事情的真相。“不管我们怎么沟通,他们就是不愿意拿出来给我们看。”业主的多次沟通,没有起到多少效果。

  蒋女士拿出当时与房产公司签定的《地上车位协议书》,写着“该车位属于地上车位,产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归甲方(房产公司)所有,但乙方(业主)在法律框架内可以通过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对该地上车位享有完全使用权,使用年限与其购买的书香逸居房屋土地使用权期限相等……”。也就是说,蒋女士等业主买来的,是车位70年的使用权。

  房产公司说法自相矛盾?

  记者随即向该小区的开发商临亚房产相关工作人员求证。

  “这些车位是规划上就有的,是属于我们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这个问题,业主曾找过他们,也找过主管部门,房产公司在这方面是没有过错的。

  该工作人员还强调,这车位不是他们公司卖给业主的,“这是一次性买断使用金。”

  “那是不是也说明,车位的产权不属于你们公司?”见记者提出质疑,该工作人员不愿多作回应。

  随后,他给了记者另外一个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这位姓陈的工作人员说,自己对此事并不知情,得请示领导。她表示,记者可以过半个小时再打电话与她联系,愿意给记者一个回复。但半小时后,记者多次拨打该电话,对方都无应答。

  律师:可以到规划部门查阅规划图

  小区地面车位是否可以买卖?记者就此咨询了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江,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尹律师表示,业主可以到规划部门查阅小区规划图,核实地上车位是否属规划中。如果是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范围,则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或者出租。如果开发商已经收取相关费用,也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并赔偿业主相关损失。
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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