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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大西部扶贫开发力度,积极鼓励高山深山群众走易地脱贫之路,加快实施西部山区奔小康工程,推进我区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西部高山深山群众经济薄弱的状况,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调整黄岩区高山移民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山移民对象
地处高山深山,发展经济受自然条件严重制约,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生活贫困的贫困村村民。具体涉及宁溪、富山、上郑、屿头、上垟、平田、茅畲、沙埠、北洋、头陀等10个乡镇中全部或部分自然村在高山深山区的贫困村。具体对象确定,由黄岩西部扶贫委会同有关乡镇政府审定。
二、安置方式
1、集中安置。各乡镇结合小城镇、中心村和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式样、统一建筑,建立移民安置小区,集中安置辖区内及辖区外的高山移民户。
2、分散安置。对居住在高山深山、环境条件恶劣的自然村村民,尽可能在本村中心村安置。移民户零星下山在本村规划地上建房,直接购房,征(使)用宅基地建房或通过投亲靠友等途径,在异地拥有固定住所的,分散插村予以落户。
三、优惠政策
1、经费补助:(1)宁溪、富山、上郑、屿头、上垟、平田、茅畲、沙埠、北洋、头陀等10个乡镇的移民小区,以每户(3人以上,含3人,下同)10000元标准补助,补助经费统一拨到乡镇,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移民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2)对富山、上郑、屿头、宁溪、上垟、平田、茅畲等7个乡镇的移民小区规模达到10户以上的每人再补助1000元;(3)对居住在高山深山的自然村村民,向中心村集聚的村级移民点(必须经黄岩西部扶贫委审核认可),每人再补助1000元,经费直接补助到个人。(4)平原村农户安置在移民小区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对宁溪、富山、上郑、屿头、平田、上垟等6个乡镇辖区内的贫困村村民,且居住在高山、深山,并符合高山移民条件的,通过投亲靠友等途径,在异地有固定住所的,自愿将户口迁往居住地或农转非,并自行拆除原有住房,收回原有承包田、山林、果村等为国有(或委托集体代管),经验收合格,并签定协议后,按每人8000元给予补助,不再享受其它政策。
2、规费减免。根据市政府台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移民点建房用地优先安排(包括指标可按退宅还耕面积进行置换,不占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免缴水利建设基金、土地规划保护金,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等区收益部分减半收取,全额返还集镇建设配套费。具体由乡镇政府统一申报,黄岩西部扶贫委审核,有关部门审批。
四、其他规定
1、高山移民审批,先由移民户提出申请,经村、乡镇审核同意,报黄岩西部扶贫委审批。
2、移民户搬迁后,户口应随迁到安置地;原生产资料经营权保持不变;原住房除经批准保留少量生产用房外,一律拆屋还耕。
3、移民户搬迁后,插村入户的,按户口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集中安置的,要建立移民新村,组建村级组织,实行自我管理。
4、移民户以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册农业户口为准;移民必须全家举迁,不得为移民而分家立户;移民中非移民区嫁入和入赘移民区且已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户口迁入的,计入该户移民人数;移民区的村民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区,户口应迁未迁的,不计移民人数。
5、对居住在高山、深山实施整村搬迁的,再给予优惠。
五、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具体由黄岩西部扶贫开发委负责解释。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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