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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4月23日16:41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莫小松 实习生 黄璐)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上名誉侵权纠纷案件。一名在网上侮辱和诽谤他人的网友,一审被判停止名誉侵害,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原告覃某网名为“开拓”,被告周某网名为“盐贩子”和“周伯通”,两人均在“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注册登记上网,并通过网友聚会与其他网友相互认识,且相互知道他人上网使用的网名。2002年8月22日,在“逍遥谷”网站“逍遥论坛”的“逍遥时报”讨论版,“周伯通”发表了“开拓,欠债可以不
还吗?”的文章,内容有“你的脸皮可真是厚上天了……”等言词。同年8月25日,在“久久论坛”的“生活空间”讨论版,“盐贩子”发表了《我和开拓不得不说的故事》一文,文中有“开拓还有个坏毛病,喜欢到处说别人的坏话,以引起别人的同情……到处挑拨离间……”、“吹牛应该是开拓的本性吧”等言词。上述帖子的点击人数均达数十人次至数百人次。原告覃某认为,这些行为在网络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尤其在南宁,认识原、被告,知道两人真实身份及对应网名的人众多,影响更坏,给原告的正常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精神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原告覃某遂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真实的。被告在“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盐贩子”和“周伯通”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开拓”即原告的言论,期间多次用侮辱性语言贬低“开拓”即原告的人格,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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