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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即将从学校毕业走上社会的大三男生,在一次普通的输液中意外死亡。父母在悲愤中,将儿子当时就诊过的医院和村卫生室告上法院,索赔40万元。前天,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判令医院和村卫生室分别承担10%和20%的责任,共赔付给亡者家属经济损失6万余元,精神损失费1.5万元。
输液中猝死,家属诉至法院讨说法
去年5月,临近毕业的山东某学院大三学生小汪来到黄岩某工艺厂实习。5月13日傍晚,小汪感觉有些头晕,胸部还隐隐作痛。20时许,小汪被同事送到当地一家医院内科急诊室就诊,值班医生检查了一下,没有发现小汪有明显病症,也没有填写病历和开具处方,小汪离开该院。
回到住所,小汪感觉不适加剧。21时许,小汪来到附近的村卫生室,诊治医生听诊后认为小汪是胃炎,对他作了相应处理。
次日,小汪继续在村卫生室就诊,予以“丁卡、复方氨基比林”等输液治疗。15日下午,意外发生了,小汪在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
经尸检,确认小汪系胸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并发破裂,血液冲入心包腔,心包腔被血液堵塞,输液为动脉瘤破裂的一个诱发因素。
小汪在输液中猝死,对其年迈双亲来说无疑是很大的打击。两位老人认为,若是小汪的疾病当时被医院诊断正确,立即进行监护治疗,完全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小汪之死是院方误诊误治所导致的结果。老人决定为小汪之死讨个说法。
去年7月,小汪父母将小汪就诊过的医院和村卫生室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
各执一词,谁为这起意外埋单
小汪父母诉称,小汪去被告医院诊治,该院作为二级甲等医院,完全有能力诊断出该病,但医务人员仅仅是量一下血压、体温,就诊断为中暑,并按中暑治疗,从根本上导致了该病的误诊,从而误导了小汪。
后去村卫生室诊治时,又被进一步误诊并误治,从而耽误了治疗时机。再加上该卫生室输液诱发了病情加速,导致了小汪死亡。
被告医院辩称,院方已为小汪做了多项检查,是小汪不听医师诊告,亦不配合,不告而别造成病历未书写。小汪是患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死亡,输液为一诱发因素,与医院没有因果关系。
被告卫生室辩称,小汪自身所患疾病是引起其死亡的根本原因,该病症具有罕见性和很高的凶险性,就一个乡村卫生室来说,是无法诊治和作出判断的,小汪应对自己选择诊疗单位不当承担责任;其次,小汪自诉胃疼,没有如实告知之前已向医院就诊的情况,卫生室初步诊断胃炎也是客观的;再者,尸检报告中也仅说“破裂前输液为一诱发因素”,也就是说只是诸多因素之一,并非就是输液一种诱发因素。
法院判决:原、被告三方各担其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汪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医院就诊,但医院接诊后,未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并填写病历,违反诊疗规范,这一过错行为与患者不能被及时发现患胸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村卫生室作为村一级医疗单位,对小汪的疾病明显不具备诊疗条件,但毕竟还是存在误诊并误治,依法也应相应担责。
根据尸检报告,小汪所患的该疾病具有罕见性和高凶险性,考虑医疗单位的条件及医疗水平,对小汪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原告方应自负相应较大的责任,即70%,被告医院、被告村卫生室分别承担10%、20%。
判决后,被告医院不服,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法院终审驳回诉请(台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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