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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永岁飘零 于 2025-5-16 11:35 编辑
西街“难”小区年初陆续收取车位费几十万,至今不公布名单(根据往年情况,都会公布收费车辆的车牌号信息,接受全体业主监督),面对业主群的疑问从来都是把雇佣来的所谓客服推出来回答,除了请示业委会,听不到其他回答,问原先的业委会成员都回答我不管事了,退出了,业主都不知晓谁是业委会成员,严重怀疑其遮遮掩掩的动机。更换了电梯十几台,新电梯照样经常故障,连个电梯更换相关的合同都没公开过,不要占着茅坑乱拉屎,把小区搞得乌烟瘴气。
1.业委会擅自雇佣小区管理人员,包含保安、客服等。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电梯更换相关合同及资料不公开不透明。三百多万的合同,钱说花就花了,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不说,电梯还仍然时不时出故障。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要求难以有效履行职责的业委会成员辞职,西街南小区太难了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难以有效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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