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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吐吐槽] 春节将至,无脑单位末位淘汰开始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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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8 0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淘汰、辞退员工的做法,本质上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允许用人单位自行在法律规定以外创设解除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末位淘汰并不是《劳动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而是一种从国外引入的企业管理方式。通常所谓的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职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实际上,末位淘汰就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一个考核标准,然后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将排名相对靠后的员工予以淘汰、辞退的一种绩效考核制度。

当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及时向单位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进行协商,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检举、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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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8 09:47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虽然末位淘汰并不直接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但是用人单位如果要解聘末位者,不会以“考核末位”为由来解聘,会想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不能胜任工作,这个理由是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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