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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三门一农民告赢三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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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6: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三门县一农民投资342万余元购置了采砂设备,并在当地国土部门的许可下实施了采砂行为。但不到两年,三门县国土局、水利局和横渡镇政府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联合对其强行拆除,导致这位农民遭受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这位叫何小林的农民把上述三行政机关告上法庭。昨天,在异地审理的天台法院经庭审质证后,支持了何小林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三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强制拆除造成损失近百万

  何小林是横渡镇农民。他在诉状中称,2007年8月份,他与三门县国土局签订《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合同期为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0日。同年11月底,三门县国土局向他发放了《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为此,他投资342万余元购置了采(制)砂设备,期间采砂不停。

  原以为投巨资能大赚钱,然而让何小林没有想到的是,他的如意算盘落空了。

  去年10月23日,三门县国土局、水利局、横渡镇政府向何小林发出《告知书》,称何小林取得的采矿权已到期,即日起应停止开采和加工,并要他于当年11月底前自行拆除、清理完场地内采(制)砂石料设备,逾期则予以强制拆除。

  何小林称,同年12月15日,他的采(制)砂设备被三门国土局、水利局、横渡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损失近100万元。

  法院判决三行政机关行为违法

  设备被拆后,何小林愤然将三门县国土局、水利局、横渡镇政府告上法庭。

  何小林认为,三被告用暴力手段强行毁坏原告合法拥有的财物,既无正当合法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也未履行任何合法程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

  三门县国土局辩称:何小林诉称未开采完毕是不真实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局参与拆除行为。

  三门县水利局则辩称:该局在去年5月18日曾发出《关于非法侵占河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原告在通告后未自觉拆除阻碍行洪的设施,因此该局才对原告的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完全是合法履行职责,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横渡镇政府辩称,其没有组织也没有参与拆除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定,三门县水利局虽提供了据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但这些证据和依据的执法主体当是防汛指挥部,而非水利局,故不能作为其实施强拆行为的依据。法院同时调查认定,去年12月15日的拆除行为系国土、水利、镇政府共同实施。

  法院认为,何小林为实现有偿出让合同的权益,出资添置并安装的采(制)砂设备,属原告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的正当程序不得予以拆除和损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三被告对原告的采(制)砂设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在行政执法程序上存在瑕疵。因此,确认三被告的行为违法。(台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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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7:02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好有钱的农民{: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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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09:04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都是做火车路时卖石子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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