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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黄岩] 拖欠劳动报酬 欠薪老板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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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7 09: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李某是某地产公司的包工头,2020年至2021年8月期间,李某承包了黄岩某小区的工程木工项目,并先后雇佣小郑、小唐等62名工人在该工程工作。

期间,李某将该工程木工项目的工人工资用于其他工程项目支出,导致无法支付工人工资,未将小郑等62名工人的剩余工资共计192万余元结清。

2021年9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向李某发出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李某在2021年9月13日之前支付上述62名工人共计192万余元的工资。

李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未按指令支付。

2021年9月15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开庭审理前,李某已支付完毕上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部分劳动者的谅解。

李某的行为已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在开庭前已支付完毕拖欠的劳动报酬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劳动报酬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根本和生活所需,劳动者权益保障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拖欠劳动报酬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李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和个人,每一份劳动付出都理应有所回报,劳动者除了个体的生存还可能背负着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重任,每一分收入可能都关联着医疗、教育支出等费用。诚然,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困难和挑战,但无论如何都应该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放到更重要的位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今日黄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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