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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坐地起价”,法院认为构成违约
买方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明时,碰到卖方“坐地起价”,不给“签字费”就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怎么办呢?近日,椒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支持原告诉求。
2011年9月22日,小项向小李购买了一块拆迁所得的地基,用于自建房屋。双方签订了一份地基转让协议书,同时约定小李应当无条件配合小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小李的儿子,也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之后,小项一家在该地基上建造房子,并按照约定支付了转让款。然而,当小项提出要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明时,小李却拒不配合。
小李表示,地基在审批时包括其父母、儿子在内共有4人,如要办理登记需要四人同时签字。可小李父母并未签订上述协议,除非小项额外再支付一笔“签字费”,才能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双方一直僵持不下,于是小项一纸诉状将小李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椒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项购买的地基是小李一户共同报批所得,无特殊的约定应视为该户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小项一家在涉案地基上建房并居住多年,小李的父母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小李父母对涉案地基转让是知情并同意的。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小李一家配合小项及其配偶办理相关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在地基买卖中,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并不会因一方当事人缺少处分权,而导致合同无效。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出卖人在买受人需要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明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坐地起价索要“签字费”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破坏了市场公平交易的秩序,在法律上无法获得支持。
来源:台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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