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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是我们在大街小巷就能看到的东西。尤其是在消防意识提高了之后,消防栓的作用也为更多的人所熟知。
自2016年开始,丁某某先后三次私自使用消防水管将位于北城街道编号为F-0051消防栓内的水接入自己工作的厂区,盗用该消防栓内的水进行厂房冲洗。
2017年3月22日,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区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认定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私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窃水,依法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为消防专用水,消防栓内的水为个人使用构成盗窃罪,需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案中的丁某某正是因为他的无知,多次盗用消防栓的水,构成了盗窃罪,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笔者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消防栓里的水是“救命水”,不是个人“免费水”。广大群众切勿私接盗用消防用水,否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来源:今日黄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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