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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织纹螺食品案,有关人员因偷卖织纹螺获刑罚。
家住我区的吴某和牟某是好朋友,两人既没文化又没特长,一时也没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有一次,两人聊到了吴某父亲开的卤味店,突然想到了一条赚钱的路子,就是借吴某父亲卤味店的营业执照,趁店铺晚上空档的时间,合伙做夜宵外卖的生意。在获得吴某父亲的同意后,吴某和牟某约定共同出资,获利平分,吴某负责采购和烧菜,牟某负责广告宣传、接单和打包。
2016年年底,一家名为“辣味寻龙”的夜宵外卖店在网上开张了,小店以卖海鲜、卤味为主。2017年4月,吴某看到网上有人在卖“海蛳”,而且有不少客户,但他也知道这种”海蛳”可能就是国家禁止购买、销售的织纹螺,且市场上没有货源。但想到独家菜品的生意肯定好,吴某还是忍不住在淘宝网上搜索货源。发现有货,两人决定采购几斤试着加工、销售。
果然,“海蛳”的市场需求跟吴某想的一样,经常会有吃货在网上下单。吴某父亲知道后,告知吴某有些“海蛳”是有毒的且不能销售,得搞清楚品种。吴某回复说已问过淘宝店卖家这种“海狮”是可以销售的。想到“海狮”销售所带来的可观利润,吴某父亲将信将疑地不再过问。
半个月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卤味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并扣押了待销售的疑似织纹螺1.62千克。经检验,该螺类为细肋织纹螺。案发当晚,吴某、牟某、吴某父亲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自2017年4月始,吴某、牟某在知晓从淘宝网采购的螺类,可能为国家明令禁止购买、加工和销售的织纹螺的情况下,仍购买四十余斤螺类,部分用在外卖店内生产、销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牟某、吴某父亲相互结伙,明知织纹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予以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吴某、牟某、吴某父亲均被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据了解,“海狮”学名织纹螺,卫生部门明确规定,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法官提醒食客们切莫抱着侥幸心理冒险贪嘴。
来源:今日黄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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