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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来】
近日,市民王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原来,王女士在市区新开了一家小吃店。半个月前,小吃店装修完毕,可是苦于招不到合适的店员,一直不能开业。无奈之下,王女士提高薪资报酬招人。不出几天,外地小伙李某就前来应聘。
王女士见李某各方面条件都不错,为人勤恳老实,便以高薪聘请了他,并告知试用一星期后签订劳动合同。小吃店得以正式营业。
但是,李某上了三天班后,突然以要回老家为由提出辞职,并且要求王女士按照约定好的薪资标准支付三天的劳动所得。王女士心里百般的不愿意,她认为李某只在自己店里工作了三天,不应该支付工资;并且李某不遵守承诺,还给自己小吃店的正常运营造成了一定影响。那么,这三天的工资到底该不该支付呢?
【律师点评】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文辉
本案中,李某实际上没有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但不管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事实上他们形成了一种劳动关系,已经付出了劳动价值,所以对老板来说应该支付劳动报酬。而且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说只上了几天班就不应该支付劳动报酬,所以作为老板一方应该按照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为了有效地保障员工与老板双方的权益,在确定雇佣关系时,双方应该及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来源:台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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