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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为朋友担保贷款,法院判决替友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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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1: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法官提醒,担保需谨慎,千万不能碍于面子或感情用事

  近日,路桥居民郑小训打进本报热线88894000反映称,他有个朋友叫夏敏聪,向台州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他做了担保,但是夏敏聪因赌博无力偿还欠款,所以台州银行将他们都告上了法庭。
  “朋友一直来说担保的事,到后来就不好意思拒绝。”郑小训说,但是他没想到,台州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没有严格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条例进行审核,只是走个形式,甚至在借款人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放贷,这种行为损害了担保人的利益。
  法院判决替朋友还债
  夏敏聪也是路桥人,去年2月11日,他因购酒、旧电器所需向台州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郑小训作为保证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同时作为保证人签字的还有夏敏聪的妻子郑凌燕。
  合同约定,借款人夏敏聪贷款用途为购酒、旧电器;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借款人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支付时应提供与支付金额相应交易证明材料,借款人提供材料虚假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夏敏聪向台州银行提供了为受托支付交易证明,即2014年1月20日签订的产品进货报表,并顺利拿到了借款。
  在借贷期间,台州银行发现夏敏聪因赌博无力偿还欠款,还发现其他银行对其提起诉讼,于是多次要求夏敏聪提前还贷,一直未果。
  去年6月,台州银行向路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夏敏聪偿还借款及利息,同时要求保证人郑小训、郑凌燕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先后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去年12月,路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郑小训负连带责任。
  担保人认为银行违规操作,提起上诉
  “我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违规操作。”郑小训说,夏敏聪提供的进货报表是传真形式发给银行,传真时间显示是2月12日,也就是他和银行签合同的第二天,但是银行在2月11日当天就已经发放贷款。
  郑小训认为,台州银行应该在夏敏聪提供交易证明材料并审核后才可以发放贷款,提前放贷的做法并不规范。
  除此之外,郑小训还对产品进货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他认为进货表造假,夏敏聪贷款理由是购酒、旧电器,但是进货报表上显示夏敏聪是销售方,购货方是郭海英,买方和卖方的签名位置颠倒了。
  为此,郑小训还申请证人郭海英出庭作证,证明该产品进货表和贷款用途是虚假的。
  郭海英在法庭上陈述,自己与夏敏聪是朋友关系,并无酒业交易往来,对夏敏聪贷款并不知情,也没有签订过进货报表,只是受夏敏聪委托将打入其账户的200万元于当日打给第三人。
  对于郑小训提出的异议,台州银行委托代理人则认为,银行对担保之后受托支付只是形式审查,对证明材料真实性没有审查义务,暂行管理办法只能作为银行业内部监管一个依据,这些都不能免除保证人责任。
  最终,路桥法院一审判决,郑小训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保证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保证人责任,判决郑小训负连带责任。
  郑小训不服判决,今年2月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月27日,郑小训又到浙江省银监局递交了一封举报信,举报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
  “我怀疑台州银行经办人员串通借款人。”郑小训认为,银行方面明知借款人提供的交易证明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依旧将200万元贷款发放给夏敏聪并转至郭海英账户,后又由郭海英账户转至夏敏聪账户,中间有很大问题。
  法官提醒,担保需谨慎
  对于郑小训遇到的事情,路桥法院庭审法官表示,帮人担保贷款需谨慎。首先要认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为别人担保也好替别人贷款也罢,都涉及到法律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要构成法律关系,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该法官介绍,《担保法》规定,所谓保证,就是当债务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既然是作为担保人,那么在担保行为中就负有对应的法律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就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该法官提醒,在涉及担保等行为中不能感情用事,一些人碍于亲朋或领导的情面或者利益的诱惑,感情冲动、意气用事,很不慎重地替人担保或借款。在替人担保的时候,一定要进行理性评估与风险控制,千万不能随着感情用事。签名前要认真审阅协议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协议中规定自己的法律义务,更要认真了解。当情况不明时,签名要慎重,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来源: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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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09:01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本帖最后由 仙人下凡 于 2015-6-10 09:15 编辑
兔子爷爷 发表于 2015-6-10 06:21
为什么要担保,就是借款人没有能力还,担保人还,好像自己借给他一样的。


银行不应该要担保人,把社会搞混乱,害死多少担保人,借款人都害亲切朋友,银行从此不该用担保人这一条,他有能力就借,没能力银行就拒绝。你们银行赚利息,把风险放到担保人身上,银行自己赚利息风险银行自己担,干嘛怎么做,借款条例不该有担保这一条,太过份了。银行设有担保人造成借款人逼亲切朋友担保,不担天天来说好话帮忙,帮忙,借款人会求到签字才罢休。银行啊,银行啊,害死多少担保人,你们的赚钱手叚不能害人,赚钱都有风险,银行不能自己担风险吗?国家为什么不出来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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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5-6-9 15:05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担保需谨慎  这句话说的十分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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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5-6-10 06:2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为什么要担保,就是借款人没有能力还,担保人还,好像自己借给他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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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6-10 09:10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本帖最后由 仙人下凡 于 2015-6-10 09:11 编辑

监管不能设有担保条例,法院也不该对担保人下手,担保人也无奈,天天来逼你担保。法院也要反应银行,有资产就借,没资产别借,风险你们自己担,我们办企业欠出去都没有担保人,风险都自己担,银行跟企业不是一样吗?也是赚钱而且,干嘛要牵连无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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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6-11 22:52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仙人下凡 发表于 2015-6-10 09:01
银行不应该要担保人,把社会搞混乱,害死多少担保人,借款人都害亲切朋友,银行从此不该用担保人这一条 ...

现在朋友都不是人,借到钱就跑,希望全球人都不要给任何人担,绝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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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6-11 23:56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担保其实就等于向朋友借钱  钱能乱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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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6-13 00:28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今日已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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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6-13 05:3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
我们家也活生生发生过,替人还一百万!现在无论银行货款公司都乱来的,哪个真去调查?其实就坑你担保人!以后决不再给人担保或帮人借钱,有苦难言!不要碍于面子活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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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3-12 17: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连带责任,,,是还200万还是百分之多少啊?不懂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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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3-12 18:11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这年头,除非你钱多的没地儿去了,不然借钱担保什么的还是少做吧,借一个拿不回来一个不说,朋友也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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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3-12 21:22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你以为担保人这么好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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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6-3-12 22: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丽水市
仙人下凡 发表于 2015-6-10 09:01
银行不应该要担保人,把社会搞混乱,害死多少担保人,借款人都害亲切朋友,银行从此不该用担保人这一条 ...

有道理 这个年头谈钱伤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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