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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担保需谨慎,千万不能碍于面子或感情用事
近日,路桥居民郑小训打进本报热线88894000反映称,他有个朋友叫夏敏聪,向台州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他做了担保,但是夏敏聪因赌博无力偿还欠款,所以台州银行将他们都告上了法庭。
“朋友一直来说担保的事,到后来就不好意思拒绝。”郑小训说,但是他没想到,台州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没有严格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条例进行审核,只是走个形式,甚至在借款人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放贷,这种行为损害了担保人的利益。
法院判决替朋友还债
夏敏聪也是路桥人,去年2月11日,他因购酒、旧电器所需向台州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郑小训作为保证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同时作为保证人签字的还有夏敏聪的妻子郑凌燕。
合同约定,借款人夏敏聪贷款用途为购酒、旧电器;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借款人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支付时应提供与支付金额相应交易证明材料,借款人提供材料虚假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夏敏聪向台州银行提供了为受托支付交易证明,即2014年1月20日签订的产品进货报表,并顺利拿到了借款。
在借贷期间,台州银行发现夏敏聪因赌博无力偿还欠款,还发现其他银行对其提起诉讼,于是多次要求夏敏聪提前还贷,一直未果。
去年6月,台州银行向路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夏敏聪偿还借款及利息,同时要求保证人郑小训、郑凌燕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先后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去年12月,路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郑小训负连带责任。
担保人认为银行违规操作,提起上诉
“我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违规操作。”郑小训说,夏敏聪提供的进货报表是传真形式发给银行,传真时间显示是2月12日,也就是他和银行签合同的第二天,但是银行在2月11日当天就已经发放贷款。
郑小训认为,台州银行应该在夏敏聪提供交易证明材料并审核后才可以发放贷款,提前放贷的做法并不规范。
除此之外,郑小训还对产品进货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他认为进货表造假,夏敏聪贷款理由是购酒、旧电器,但是进货报表上显示夏敏聪是销售方,购货方是郭海英,买方和卖方的签名位置颠倒了。
为此,郑小训还申请证人郭海英出庭作证,证明该产品进货表和贷款用途是虚假的。
郭海英在法庭上陈述,自己与夏敏聪是朋友关系,并无酒业交易往来,对夏敏聪贷款并不知情,也没有签订过进货报表,只是受夏敏聪委托将打入其账户的200万元于当日打给第三人。
对于郑小训提出的异议,台州银行委托代理人则认为,银行对担保之后受托支付只是形式审查,对证明材料真实性没有审查义务,暂行管理办法只能作为银行业内部监管一个依据,这些都不能免除保证人责任。
最终,路桥法院一审判决,郑小训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保证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保证人责任,判决郑小训负连带责任。
郑小训不服判决,今年2月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月27日,郑小训又到浙江省银监局递交了一封举报信,举报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
“我怀疑台州银行经办人员串通借款人。”郑小训认为,银行方面明知借款人提供的交易证明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依旧将200万元贷款发放给夏敏聪并转至郭海英账户,后又由郭海英账户转至夏敏聪账户,中间有很大问题。
法官提醒,担保需谨慎
对于郑小训遇到的事情,路桥法院庭审法官表示,帮人担保贷款需谨慎。首先要认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为别人担保也好替别人贷款也罢,都涉及到法律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要构成法律关系,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该法官介绍,《担保法》规定,所谓保证,就是当债务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既然是作为担保人,那么在担保行为中就负有对应的法律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就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该法官提醒,在涉及担保等行为中不能感情用事,一些人碍于亲朋或领导的情面或者利益的诱惑,感情冲动、意气用事,很不慎重地替人担保或借款。在替人担保的时候,一定要进行理性评估与风险控制,千万不能随着感情用事。签名前要认真审阅协议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协议中规定自己的法律义务,更要认真了解。当情况不明时,签名要慎重,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来源:台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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