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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10时25分许,我区高桥街道一工艺品厂发生火灾,烧毁该厂四层及五层建筑,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
现查明,该起火灾系操作工在五层操作磨光机拆除设备时产生火花,引燃地面漆垢引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黄岩公安分局城南派出所对发生火灾时在场的操作工刚某、厂方现场管理人员胡某以过失引起火灾给予上述2人行政拘留11天的处罚。
另查明,该厂四层车间违规存放大量香蕉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该厂法人童某以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给予行政拘留11天的处罚。
“七个一律”须时时温习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二、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一律不得住人。
三、其它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合用,未采用混凝土楼板和砖墙进行物理分隔的,一律不得住人。
四、3层及以上的木结构建筑(含木楼梯、木楼板的其它建筑),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五、导线未穿管保护、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空气开关的,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六、室内电瓶车停放、充电区域,未采用实体墙与其它区域进行分隔的,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七、灶间、厨房未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进行分隔的,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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