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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部分电动车变成“轻便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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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08: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记者 卢珍珍

  

  9月1日起,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正式实施。按照这一新国标,目前路上相当一部分用来代步的电动车,将定义为“轻便摩托车”。而备受家长关注的校车,其安全要求也在提高。

  校车所有座椅须安装安全带

  今天,全市各中小学将如期开学。备受关注的校车安全,也牵动着许多家长的心。

  在新国标中,明确了校车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也提高了其运行安全技术要求、防火安全性要求和安全逃生要求。

  新国标规定,校车的所有车轮不允许使用翻新胎。专用校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安装限速装置,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速度应小于等于100km/h,所有座椅均须安装汽车安全带,车前部应采用碰撞安全结构,安装行驶记录仪、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符合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

  部分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根据新国标,路上行驶的一部分用来代步的电动自行车要定义为“轻便摩托车”。

  针对电动自行车速度太快引发的安全问题,新国标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监管修改。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将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电动车,都变成机动车。例如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具有人力骑行能力,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还是属于电动自行车。

  最新划入到“轻便摩托车”范畴的这部分车,既然属于机动车,那是否意味着,驾驶者得按照相关规定上牌照、考驾照、买保险后才可以合法上路?骑这类车如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已经销售出去,并在马路上行驶的这类“轻便摩托车”该如何管理?这一系列市民最关心的问题,本报将继续关注。
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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