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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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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浙江省台州市
(三)加快推进医化、造纸、印染、制革等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
加快推进医化行业转型升级步伐,积极引导医化企业产品结构从以中间体与原料药为主向原料药与成品药并重转变,全面推进江口轻化投资区医化行业“退、转、升”,全面整治提升工作,促进医化行业转型升级。加大医化企业执法监管力度,对没有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或污染纠纷严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污染超标排放的,一律依法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予以关闭,编制实施造纸、印染、制革等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排摸重污染行业“三废”排放、处置情况,梳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环境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全面开展重污染行业环境整治,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落实重污染项目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积极推进重污染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坚决淘汰小造纸、小印染、小制革等落后产能,督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提倡中水回用,切实提升重污染企业污染防治水平,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四)从严监管污染减排重点企业
1、加强污染减排重点工程运行监管。重点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及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抽检考核,每年开展不少于 10 次的出水水质监督性监测,加大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监管力度,同时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对企业擅自停用环保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在线数据弄虚作假,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环保局会同住建局公布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COD、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2、加强黄岩热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工作,对不按国家规定进行脱硫脱硝设施建设的,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企业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电力企业烟气排放达到新规定的标准。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监管,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脱硝电价。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严格污染减排目标责任。
(五)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1、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努力巩固铅酸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成果,积极妥善做好后续处置和长效监管工作。深入开展医药化工、电镀、印染、造纸和制革等重污染行业,减排重点项目和饮用水源地的各类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做到“全面排查、重点检查、跟踪督查”相结合。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恶性案件,将严厉处罚、挂牌督办和公开曝光。
2、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综合惩处力度。坚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既出重拳,又打组合拳,环保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工商、安监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通过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业限批、行政约谈、媒体曝光等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积极借助监察、司法力量,加大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当地政府领导和违法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3、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污染源头预防、过程跟踪和末端把关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和上下联动,加大“三同时”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和深度,严厉打击“三同时”违法行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竣工验收监测(调查)队伍参与“三同时”监督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单位环境管理体系,建立“三同时”执行情况目标考核机制。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6月)
根据国家、省、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8 月)
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整治行业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市生态办,同时将危险固废企业排查情况、减排重点企业监管情况和挂牌督办案件查办情况报送市生态办。
(三)督查阶段(9 月—10 月)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自查,同时做好国家、省、市对我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迎检工作。
(四)总结阶段(11 月)
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继续把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作为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环保、发改、经信、监察、司法、建设、农业、工商、安监、供电、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继续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项目行政审批、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检查机制,形成合力,严打环境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开展此次环保专项行动。
区监察局:负责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不力或造成严重影响的部门进行督办和问责,严肃查处涉及环境的违纪案件。
区环保局:负责对存在问题的地区和项目及时预警和督办,确定本次专项行动整治区域和重点检查企业名单,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管。
区司法局:负责推进环境法制宣教、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区发改局:负责产业政策审查和抑制产能无序扩张,提出产业布局调整、产品结构调整的方案。
区经信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各地加速落后产能退出。
黄岩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件、已取得有效许可证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吊销被取缔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的营业执照。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大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并负责对依法关闭或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实行停水、断水措施。
黄岩公安分局:负责查处暴力抗法行为,负责做好对强酸、强碱、易制毒化学品、极毒品的审批管理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强对存在安全隐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区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场的环境污染治理,协助环保做好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黄岩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对企业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或没收。
区卫生局:负责对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宣传和查处,并对违法企业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区供电局: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各乡镇、街道:按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的原则,做好所在地违法排污企业整治和环境管理工作,牵头、配合开展此专项行动。
(三)加强监督考核。区里将继续把环保专项行动内容纳入生态乡镇建设和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严格考核。同时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制定督查方案,逐级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到位。要继续挂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突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实施“区域限批”。各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领衔督办一起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或重点环境污染问题。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加大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治安或刑事责任,同时要统一执法标准,严格执法尺度,坚持做到公平执法、公正处罚、公开结果,坚决杜绝污染企业通过违法排污、转嫁环境成本,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五)加强舆论监督。要进一步加大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在媒体开辟环保专项行动专栏,及时报道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主动接受全社会监督,推动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涉重有色金属企业、污水处理厂环保情况,主动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保专项行动,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六)强化责任追究。要继续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为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各级政府要做到守土有责,真正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
附件:2012年黄岩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2012年黄岩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昌道 区政府
副组长:黄人川 区政府
成 员:王志和 区府办
李云昌 区府办
池晶冰 区监察局
王庆友 区环保局
郑 斌 区发改局
郑设平 区经信局
潘尧敏 黄岩公安分局
杨邦明 区司法局
陶智敏 区住建局
曹文伟 区农业局
蒋海峰 区卫生局
梁华平 区安监局
高莲青 黄岩工商分局
张刻铭 黄岩国土资源分局
周贵银 区供电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王庆友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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