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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08-4-19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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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浙江省台州市
如果说 A是凶手,可C是渴死的,跟A下的毒药无关。如果说B是凶手,B把毒水从C的水壶里排掉,延长了他的寿命。要是没有B,C一喝下剧毒就会死亡,而不可能坚持到晚上。如果C早点儿赶到营地,他就不会死,那B就成了他的救命恩人。这篇文章的最后写道:社会学家以此为例,指出法律的局限性。从伦理道德角度看,A和B心怀歹意,都犯了不可推卸的道德罪,而从法律角度考虑,不同的陪审团和不同的法官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不同。
这个问题确实很有趣,如果用我国现行刑法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这个问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A与B都是凶手,他们都犯了故意杀人罪,不同的是A属于犯罪未遂,而B是犯罪既遂。这是因为,A和B主观上都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杀人的行为,结果C也死亡了,这些都是没有争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A、B的杀人行为和C死亡这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B期望C因为缺水而渴死,凿破了C的水壶,而C也正因此而死,这当中行为人的目的、行为和结果相一致,因果关系也是成立的,因此B要对自己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C死亡的结果负责,即故意杀人罪既遂。而A是希望C被毒死,他的行为是在水壶中下毒,但这个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被B凿破水壶的行为破坏了,C被毒死这个结果也就不可能发生了。虽然C最终如A所愿死亡了,但A的行为并不是造成C死亡的原因,即A的行为与C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对C死亡这个结果不负责任,他只对自己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负责任,即故意杀人罪未遂。
必须指出的是,“如果C早点到营地就不会死,那么B凿破水壶反而成了C的救命恩人”的看法,在法律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B的主观愿望是杀人而不是救人,如果说B杀人的行为无意中也造成了暂时的有利于被害人的结果,那也不是B所能预料和期望的,而B的行为本身又是可能造成C死亡的,所以这还是一个杀人行为而不是救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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