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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本次业主大会业委会不参与,由物业公司进行电话联系,上门投票,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缺少应有的监督。
相关法律依据:物业法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2.拨乱反正的合法性。不能被业委会以既成事实为由决定物业涨价和去留问题,业委会应当受到业主大会监督,所以业主大会并非只有业委会决定能不能召开。
相关法律依据:物业法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3.票数记取的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规定,业委会未提供任何依据,仅500多名业主参与的业主大会,真的有效?
相关法律依据:物业法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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