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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四川的王女士通过微信向我区的一家服装店购买了一件价值269元的大衣,发货后想要退货被商家拒绝。王女士认为其通过网络购买服装应当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遂向区市场监管局投诉。
接到投诉后,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经了解,被诉商家系我区一家实体服装店并通过微信网络销售服装。商家负责人辩称其系实体店,并未在淘宝店铺开设网店,不应适用淘宝店铺的“七日内无理由退换货”规定,且其已通过微信朋友圈封面告示形式告知消费者不退不换。
工作人员向商家说明,无理由退货要求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仅针对淘宝商户,所有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商户都必须遵守,商家虽然实体有店,但通过微信销售商品仍然属于网络销售范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另外,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形式作出包括限制退换货在内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商家同意给王女士退货退款并由王女士承担退货运费。
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商家不合理的行为要据理力争;如发生纠纷要注意保存相关凭证,可以先和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及时拨打12345电话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区市场监管局也提醒广大商家,应加强消费维权责任意识,规范自身行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在自身利益无损的情况下,尽量为消费者提供方便,不得擅自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将有违法风险。
来源:今日黄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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