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搜索

编辑推荐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小童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发发牢骚] 头陀电瓶车撞死人

[复制链接]
21
发表于 2010-4-14 19:54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看看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2
 楼主| 发表于 2010-4-15 08:45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只能说为了彼此大家的生命安全.请遵守交通规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3
发表于 2010-4-15 10:41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这边正在造路。。。出的事故很多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4
发表于 2010-4-16 21:38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我不信这个邪 {:1_16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5
发表于 2010-4-17 17:25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大当在外悠着点,过马路看红绿灯,如果是色盲那就看旁边的人吧,人家走,你也走,呵呵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6
发表于 2010-4-17 20:27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电瓶车撞人更可怕,没保险!应该电瓶车也上保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
发表于 2010-4-17 20:33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个咸平车马力足的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8
发表于 2010-4-18 14:38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非机动车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目前有两种意见:一、认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罪之;二、认为以交通肇事罪罪之。一般来说,两种刑罚区别不大,属于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之间的关系,但是相对来说,交通肇事的刑罚较过失致人死亡多了一档,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不加区分,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本人认为,虽然非机动车的危险性较机动车较弱,但不能否认其仍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如果驾驶人员违章驾驶造成事故,应该以交通肇事罪罪之,而不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是采用这种做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9
发表于 2010-4-20 20:32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电瓶车虽然给大家带来了方便,但是交通隐患也确实比较严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浙公网安备 331003020000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