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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0-4-18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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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浙江省台州市
非机动车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目前有两种意见:一、认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罪之;二、认为以交通肇事罪罪之。一般来说,两种刑罚区别不大,属于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之间的关系,但是相对来说,交通肇事的刑罚较过失致人死亡多了一档,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不加区分,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本人认为,虽然非机动车的危险性较机动车较弱,但不能否认其仍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如果驾驶人员违章驾驶造成事故,应该以交通肇事罪罪之,而不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是采用这种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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