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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黄岩] 我区这个恶势力集团,端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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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13:0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近日,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峰等人恶势力集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
  自2018年2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峰伙同“李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李某、闫某文、代某龙、李某伟等人形成恶势力集团,在黄岩区范围内以超过400%的年息非法发放高利贷100余笔,并以恐吓、泼红漆等软暴力方式讨要高利贷六次以上。被害人遍及黄岩多个乡镇街道,严重破坏了我区的社会安定及诸被害人的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何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2018年两高《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成成员经常居住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采取的方式一般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何为“软暴力”性质的寻衅滋事犯罪
  根据上述意见,以“软暴力”方式寻衅滋事是指“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讨要别人欠我的钱也犯法吗
  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软暴力性质)手段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对雇用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所以,高利贷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采取手段不当,还涉嫌犯罪!

重拳出击 扫黑除恶  


来源: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黄岩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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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13:5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
为黄岩警方的打黑除恶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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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21:18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被打掉的都是没后吧的,有后台的一个电话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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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4 13:40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三五个每天聚在一起,在背后说三道四,制造谣言,故意制造事端,算不算“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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