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婚嫁风俗中往往免不了彩礼和嫁妆,那么在未缔结婚姻情况下,彩礼和嫁妆可不可以返还呢?三门一对小青年解除婚约后因彩礼及嫁妆之事起了争执,进而对簿公堂,结亲不成反而成了冤家。日前,三门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去年11月,男方王某与女方章某经媒人介绍订了婚,双方家长为表示促成这桩婚姻的诚意,男方向女方派送彩礼18.8万余元及银元两枚,女方当天回礼给男方5800余元并开始置办嫁妆。
订婚后不久,两个年轻人因性格不合和缺乏沟通交流,办理婚礼前便感情破裂,双方家长也无法强求他们结婚,双方就此解除了婚约。男方要求女方归还全部彩礼,女方则称彩礼钱已基本上用来购买金银器物、棉被、酒水等作为嫁妆,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谈不妥,男方王某一纸诉状将女方章某诉至三门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庭前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最终结合双方的庭审诉辨意见及情理法的综合考量,判令女方归还给男方12万元及银元2枚。
承办法官王爱贵表示,本案中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发送的彩礼在双方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应该予以返还,而女方出于缔结婚约的信赖而购置的价值十几万元的金银首饰、摆件因折旧及不易换现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双方既然同意解除婚约,就要为该“契约”共同买单。
现如今,年轻男女之间的婚姻已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以缔结婚姻为基础的给付彩礼、嫁妆的习俗还是存在。本案中,双方家庭慎重于该婚约的物质层面,却忽视两个年轻人情感培养,即将跨入婚姻殿堂的新人应理性对待彩礼。
来源:台州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