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搜索

编辑推荐

查看: 113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图说黄岩] 【治水再推进】治水要拆违,拆违助治水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8-9-13 15:2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沿河违章搭建不仅给河道带来安全隐患,更是造成河道黑臭的主要原因之一。

近日,东城街道和区执法局直属二中队对公路河上某企业临河擅自搭建钢棚的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劝导,该企业对搭建的钢棚进行了自行拆除。


拆除过程中,街道与执法局执法人员持续跟进,直至钢棚全部拆除,拆除面积约1180平方米。

△拆后公路河新貌

东城街道通过“源头截污”,保障了河道畅通,优化生态环境。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美丽河道,需要你我共同守护!


来源:黄岩东城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浙公网安备 331003020000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