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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工作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防范、打击盗窃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自8月8日起,在黄岩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
集中备案的时间为8月8日至12月10日,备案地点为现住地派出所(或就近派出所)指定的地点。
2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登记备案时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购车发票(或盖章收据)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经核实之后予以登记备案。
3
对无法提供合法购买证明的,原则上不予登记备案。确系个人所有,且所有人本人当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源承诺书》的,公安机关视情予以登记备案。
4
核发登记备案号牌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未持有摩托车驾驶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观看交通安全宣传图片、视频等资料。
5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6
集中备案期后,全区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的新车须符合国家标准,安装登记备案号牌并配备一顶安全头盔。
7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驾驶人员及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载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8
公安机关将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对不能出示有效证明、来源不明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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