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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师傅考驾驶证竟让让徒弟去代考,结果当场被抓,看到原因笑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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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4 15: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8月17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我市首例代替考试案。被告人有2人,32岁的云南男子贺某,22岁的湖北男子张某。贺某是一名厨师,而张某是他的徒弟。

去年,贺某参加了驾驶员培训,但只有小学文化的他,考试不太顺利,科目一、科目二都曾补考过。

今年3月23日,贺某要参加科目三的考试,考试前,他心里一直没底,担心再次通不过。思来想去,贺某想到了徒弟张某,因为张某开车还不错。当天早上7点多,贺某临时打电话给张某,请求他救急。

当天上午9时40分,张某来到市交警大队考试中心理论考点,持贺某身份证准备进考场时,被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人和证不符。张某当即被带离考场。当天下午,贺某经警方传唤,到城东派出所接受调查。

庭审时,贺某和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并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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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贺某不高,有点胖,而张某高高瘦瘦的,两人长得一点儿也不像。张某在庭上说,他知道替人考试是违法的,但师傅提出来了,他也不好拒绝,只好答应了。

检察机关认为,贺某、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贺某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张某代替他人考试,应以代替考试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来源: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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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4 17:47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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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4 18:37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一定要每次发这么多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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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5 08:04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新河镇环宇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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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5 10:25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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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6 09:08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新河镇环宇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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