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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室里, 24岁的傅某目光呆滞,不时用双手捧头。可以看得出,他心里一定非常后悔。5月2日晚上,这名永嘉籍驾驶员醉酒驾车发生事故,造成一名行人死亡。这是“醉酒入刑”后,我省首例因“醉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
5月2日晚,傅某开一辆借来的面包车到双屿堂哥家吃饭。
傅某说,他原打算让朋友来接他,所以毫无顾忌地开怀畅饮,喝了4瓶多啤酒。晚上11点多,傅某准备离开,家人一再叮嘱,“千万不要自己开车。”
不过当时下了雨,“雨这么大,朋友家附近公交车又很少,让他过来太麻烦了。”于是,傅某自己上了路,不料途中撞上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
被撞的张某今年54岁,永嘉人,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对傅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1.5mg/100ml。血液鉴定高达200.7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孩子才两岁,以后都不知道怎么办?”傅某说,他对于新的“醉驾”处罚标准不是很清楚,但他知道事情很严重,“真的很后悔!”
目前,交警部门正办理相关手续,准备对傅某采取刑事拘留。
■律师说法
涉嫌交通肇事罪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建胜律师认为,本案中傅某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致行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交通肇事罪又派生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该罪不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为前提,只要醉酒驾车即构成犯罪,故傅某同一行为触犯刑法两个罪名,属法条竞合,依法应按重罪即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案中傅某不具备上述条件。
温州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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