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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文件
黄政发〔2012〕24号
关于印发黄岩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
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第一条 为解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籍“非转农”问题,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户口问题的答复意见》,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正式录用;
(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区农业户口;
(三)本人生活在原籍农村。
与迁回原籍农村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可投靠“非转农”迁入父(母)户中。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毕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当在毕业后三年内提出申请,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但错过办理时间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准予在2012年年底前提出“非转农”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逾期不申请的,不予办理。
第五条 申请人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一)《黄岩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二)毕业(肄业)证书、本人迁出原籍户籍证明、本人户籍证明、与父母关系证明;
(三)落户原籍村民委员会意见;
(四)区人劳部门或教育部门就业情况证明。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查申请对象生活是否在原籍农村,并签署意见,并与其签订迁入前相关利益协议书。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当地派出所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或配偶农村落户申请的受理,全面调查审核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九条 区人劳、教育等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
第十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申请人落户手续之前,应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落户所在地农村公示15日,接受群众监督。区公安部门并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后,与本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承担本村村民相应义务,但因入学户口迁出本村期间已分配的利益不再享受。
第十二条 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录用为干部、正式职工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后应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三条 区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政策的宣传,在办理新录取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出手续时,应告知相关户口迁移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岩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05〕10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公安 户籍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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