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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黄岩一名未婚女孩照片怎么在人流广告上? [打印本页]

作者: 天天有你    时间: 2010-8-7 10:28
标题: 黄岩一名未婚女孩照片怎么在人流广告上?
黄岩一名未婚女孩,把照片发到自己的QQ空间里。然而有一天,她惊奇地发现,自己的照片竟然出现在一本地下杂志的封底上,照片旁边登着某卫生院的人流广告,自己俨然成了这则广告的代言人。
  于是,女孩将卫生院告上了法庭。

  莫名其妙成“代言”

  今年24岁的李伶伶(化名),是黄岩区北城街道人,长得亭亭玉立。她喜欢把自己的照片发到QQ空间上。

  去年春天,李伶伶突然接到一位同学的电话,说在一本杂志的广告中看到有一张很像她的照片,问是不是她本人。接到电话后,李伶伶立即赶了过去。她惊讶地发现,这本杂志叫《丽人坊》,并没有刊号,属于非法发行物。杂志的封底印着一则人流广告,广告旁边则印着一女子照片。这名女子正是自己。

  同学说,这张杂志是被人发到她母亲的服装店里,很多人都收到这本杂志。

  李伶伶感到愤怒、耻辱。此外,邻居、朋友还对此事议论纷纷,李伶伶的生活大受影响。因为此事,她和男朋友的感情还出现危机。

  状告卫生院

  “我连婚都没结,却无辜成了这种广告的代言人,他们真是太过分了。”李伶伶决定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人流广告宣传的是黄岩江口街道卫生院,上面还写着一个电话号码。李伶伶到该卫生院,看到门口竖着一幅广告牌,宣传内容、电话号码和杂志广告上的一样。

  今年3月8日,妇女权益保护日,李伶伶向黄岩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卫生院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黄岩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一审认定侵权成立

  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卫生院辩称,杂志上的照片是侧面的,头像周围布满鲜花,不能确定就是李伶伶的照片,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法院认为,肖像权人有权同意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其肖像。被告在原告未知的情况下,在其出版的杂志中使用原告肖像,宣传自己的服务项目,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卫生院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对于该判决,卫生院不服,近日已经提起上诉。

(台州晚报)
作者: 待丶续丿头头    时间: 2010-8-7 10:31
哎!这种事都做的出的
作者: 晓鸣-笑看人生    时间: 2010-8-7 11:46
羡慕哟!可我的就是上不去?
作者: 寂寞熊    时间: 2010-8-7 11:49
这个说明照片不能乱拍 不能太自恋{: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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