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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黄岩区曝光今年第三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黄岩百晓    时间: 2024-6-24 09:58
标题: 黄岩区曝光今年第三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应急在线

安全生产是事关职工生命、企业生存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为推动全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现曝光黄岩区2024年第三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希望全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浙江仕益能源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9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仕益能源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4月16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仕益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台州市黄岩友兴气体供应站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1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社会举报称台州市黄岩友兴气体供应站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查,台州市黄岩友兴气体供应站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5月9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黄岩友兴气体供应站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台州市佳诚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16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佳诚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5月11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佳诚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台州市黄岩柯若嘉按摩器材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17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柯若嘉按摩器材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5月13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黄岩柯若嘉按摩器材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台州市黄岩凯佳塑料厂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18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凯佳塑料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存在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5月23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黄岩凯佳塑料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台州市黄岩乾铭塑料厂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7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乾铭塑料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存在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5月20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黄岩乾铭塑料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黄岩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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