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岩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台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意见》和《台州市区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区工作、居住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或者属半年内新进企业(包括企业整体搬迁)员工、企业引进人才(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或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以上的),且已在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均可提出积分申请。
第三条 流动人口积分由基本分、加分项、减分项、一票否决四部分构成,分数以各项内容赋分加减累计。其中基本分指标包括个人基础得分、合法稳定就业得分和合法稳定居住得分三项内容,加分项包括科技创新、社会贡献、表彰奖励、投资纳税四项内容,减分项包括违法犯罪、失信记录等内容,一票否决包括参加非法组织、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刑事犯罪等内容。具体按照《台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暂行)》(见附件)进行计分。申请人迁入本地户籍后,积分服务管理自动终止。申请人离开本地,居住信息被注销,积分自动失效。
第四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流动人口享受的公共服务待遇与所得积分挂钩。积分按高低排名。积分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基本分的高低进行排名;基本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工作相关投诉。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落实专人负责统一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咨询、申请、资料初审和录入等工作。
第七条 区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在乡镇(街道)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参加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积分项进行真实性核查,具体职责如下:
(一)区经信科技局:负责对规模以上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情况、科技创新项目的核查。
(二)区教育局:负责对学历证明的核查。
(三)黄岩公安分局:负责对参加各类邪教组织的核查,对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违法犯罪记录的核查,对“见义勇为”称号的核查。
(四)区民政局:负责对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对从事养老工作的核查。
(五)区税务局:负责对企业、个人纳税者纳税凭证的核查。
(六)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社保缴费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核查。
(七)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婚育证明等材料和计生管理情况的核查,对无偿献血情况的核查。
(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营业执照、专利证书的核查。
(九)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对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核查。
(十)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负责对居住证、居住年限的核查。
(十一)区残联:负责对残疾人照顾工作的核查。
(十二)区红十字会:负责对造血干细胞采样、入库,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等情况的核查。
(十三)团区委:负责对参加志愿服务、义工工作人员情况的核查。
(十四)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担任专职消防员的身份核查。
(十五)区环卫处:负责对从事环卫工作的核查。
(十六)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捐赠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其它荣誉证书、获奖证明,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八条 区教育局、区住建局根据本细则提供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资源、公租房屋资源,为流动人口积分享受特定公共服务提供保障。
第三章 受理审核
第九条 流动人口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申请窗口提出积分制管理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按照《台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暂行)》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必备材料
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或者半年内新进企业(包括企业整体搬迁)员工、企业引进人才的证明材料。
(二)选择材料
1.学历水平。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能水平。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特殊工种。相关部门出具从事环卫、养老、残疾人照顾等工作或担任专职消防员的证明。
4.劳动合同。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障。应提供在黄岩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骨干。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任职情况证明材料。
7.房产情况。应提供自有居住产权房证明及复印件。
8.居住年限。在黄岩就业的台州大专院校毕业生应提供台州大专院校毕业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科技创新。应提供科技项目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科技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授权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0.社会贡献。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志愿服务、义工工作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参加骨髓(造血干细胞)采样,捐献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1.表彰奖励。获党委政府表彰嘉奖证书或荣誉称号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投资纳税。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1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申请窗口收件后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后,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并录入台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建立申请人积分个人档案。申请人可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网站或流动人口积分制申请窗口查询积分情况。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申请窗口受理后,交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初审,完成部分评分工作。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登记受理流动人口申请积分相关材料,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完毕后,通过积分系统递交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资料进行核查,各相关材料初审、资料核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进行审核评分。
第十三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审核评分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积分卡,由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申请窗口向申请人发放积分卡,申请人在接受积分卡时必须仔细核对本人积分情况,并当场签收。如有异议可在接受积分卡后公示期5个工作日进行复议,经审核属实的,重新发放积分卡,公示期结束,不再接受复议。
第十四条 个人信息有变更的,向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申请窗口提出积分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已提交的资料可不再提供。经审核属实的,调整积分值。
第十五条 积分卡有效期为申请当年使用,超过期限申请公共服务待遇的,需要向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申请窗口提出积分复核。积分复核时,之前已提交的材料如无变化可不再提交。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分别对材料进行复核,提交相关单位核查有无扣分事项。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参与积分制管理后,如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持积分卡至当前所在地的积分申请窗口办理手续。各乡镇(街道)积分申请窗口之间要做好材料移交工作(已申请积分入学且在受理期间的,不予更改)。
第四章 积分应用
第一节 入学管理
第十七条 积分制入学的申请人(指入学适龄儿童的监护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纳入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
(二)在黄岩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截止适龄子女入学当年6月15日,已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半年及以上(一次性补缴的按补缴日期开始计算,中断的按最近一次缴纳时间开始计算),且查验日仍在参保;
(三)在黄岩区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住所,截止适龄子女入学当年6月15日,在黄岩区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半年及以上(中断的按最近一次办理时间开始计算),且查验日仍在有效期限内。
第十八条 需通过积分制入学的适龄儿童,其监护人必须在被监护人入学当年6月15日前向居住地(居住地以《浙江省居住证》为准)所在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提出积分申请,领取积分卡。逾期领取的积分卡当年入学时无效。
第十九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对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报送的积分信息进行审核、梳理、汇总后,将积分信息报送区教育局。报送的积分信息中应包括积分、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居住地所在学区。
第二十条 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数,按积分高低分批统筹安排申请人子女入学,具体办法在当年的招生实施意见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积分制基本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到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由区政府以“教育券”的形式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购买服务。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行积分制入学管理仅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其他年级入学及转学不纳入该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有随迁子女入学的流动人口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及时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窗口提出积分制管理申请。
第二节 公租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根据当年有无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确定是否向社会公布指标数。当年有指标数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拟定,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房源、申请时间等。若本区当年没有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不再另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符合黄岩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管理等参照《黄岩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有减分、一票否决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第二十八条 积分值公示及入学、申请公租房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提供依据向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反映。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接到反映后,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本次积分;已取得入学、配租资格的,取消其资格,申请人应偿还所获待遇的全部利益。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制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核查评分。
第三十一条 流动人口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出,由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请区政府责令予以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浙江省、台州市对流动人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其它涉及流动人口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区实际,应用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另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心 发表于 2020-12-19 11:06
感谢民情观察室的信任!
先来颗定心丸:根据楼主的描述,楼主的孩子可以选择第八批招生入学,并且成功的 ...
网协民情观察室 发表于 2020-12-19 11:48
感谢三心大叔的热心解答,希望对楼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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